云林联发〔2025〕13号
各州(市)林草局、生态环境局、文化和旅游局,自然中心、普达措管理局、纳板河管理局:
近年来,在自然保护地内违规开展无序旅游建设和旅游活动(以下简称“旅游活动”)问题时有发生,因旅游活动引发的违法违规建设和破坏自然保护地生态问题成为社会高度关注的热点。为规范自然保护地内旅游活动,实现自然保护与旅游发展协调共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压实责任
各地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履行好属地管理责任与行业监管责任,科学合理利用自然保护地资源,适度开展并规范旅游活动,推动自然保护地旅游高质量发展。各级林草、生态环境、文化和旅游部门要充分认识自然保护地的首要功能是保护生态,旅游活动必须服从生态保护的要求,确保自然保护地能够在保护自然生态的同时为游客提供安全、有序的游览体验,实现生态保护与旅游发展良性互动,促进自然保护地可持续发展。
二、科学布局,合理规划
充分发挥自然保护地在生态服务、生态产品供给等方面的作用,在保护优先的前提下,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和自然公园内划定适当区域开展生态教育、自然体验、生态旅游等活动,实现自然保护地全民共享、永续利用目标。各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单位)要依据保护对象的生态特征和保护需求,科学编制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和旅游方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以及自然公园规划。规划和方案的内容以及深度要符合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技术规范要求,明确旅游活动的范围、规模、强度和方式。规划和方案要充分考虑生态承载能力,合理确定游客容量,避免过度开发和无序建设。
旅游资源丰富的区域,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及时报请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依托自然保护地资源编制的旅游发展规划要与属地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自然保护地规划以及其他自然资源、文化遗产等人文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划相衔接。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的要求和措施,以及旅游产品开发、旅游服务质量提升、文化和旅游融合、旅游形象推广、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要求和促进措施等内容。旅游资源利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文化遗产的系统性保护要求,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和文化传统,维护资源的区域整体性、文化代表性和地域特殊性。
三、依法管理,依规建设
各自然保护地开展旅游活动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云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一)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可以开展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旅游设施建设要符合自然保护区的总体规划,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自然资源或自然景观的设施。参观、旅游活动应当严格按照自然保护区旅游方案进行,并服从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以及未编制总体规划和旅游方案的自然保护区开展旅游活动。
(二)风景名胜区。风景名胜区可以开展健康有益的游览观光和文化娱乐活动。禁止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客和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在风景名胜区内可以建设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的旅游设施、文化体育设施。
(三)自然公园。自然公园的旅游建设和活动应当符合自然公园规划。生态保育区可以开展适度的观光游览活动,合理利用区可以开展自然体验、科普教育、观光游览和休闲健身等旅游活动,但不得规划房地产、高尔夫球场、开发区等开发项目以及与保护管理目标不一致的旅游项目。严格控制索道、滑雪场、游乐场以及人造景观等对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
四、协作沟通,规范管理
各级林草、生态环境、文化和旅游部门,以及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单位)要加强沟通和协作,严格按照自然保护地旅游规划或方案确定的旅游区域、线路和游客容量,有序开展自然体验、科普教育、观光游览、休闲健身等活动;要及时公布、动态更新严禁游客进入的区域范围和管理主体,在危险地段和不对公众开放的区域、线路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相关区域、线路开展旅游活动;要加强对旅游设施的日常管理、定期维护和更新,保证设施安全、游客安全,对不符合环保要求或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设施,要限期整改或拆除;要规范建设污水垃圾收集系统,保护生态环境。
五、完善制度,加强监督
各级林草部门及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单位)要建立健全巡护监督制度,对违规旅游活动开展定期或不定期专项巡护,加强对自然保护地内旅游活动,特别是涉水、用火等活动的监管。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制止并依法查处。对不具备执法权限的,要及时将问题线索报告或移送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责任机制,精准研判,及时预警预报。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联合相关部门持续开展“绿盾”重要生态保护空间强化监督,通过省级推送遥感影像和地表变化图斑监控旅游开发导致的生态破坏问题线索,实现“监控发现—移交查处—督促整改—上报销号”闭环管理。按照生态破坏管理规定加强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严肃查处自然保护地内非法修路、建设等造成生态破坏的行为。加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筛查力度,在执法过程中同时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要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严厉打击,坚决制止损害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脆弱区和其他重要生态保护区域生态功能的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不得把未开发开放区域和私设“景点”“野景区”作为旅游产品进行推介、宣传,对通过官方网站、新媒体平台发布的推介文章和视频,经全面梳理后立即删除下架。要督促旅行社、在线旅游企业等旅游经营者依法依规在自然保护地内开展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或从事非法旅游业务;要依法依规查处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等旅游违法行为;要加强对导游、讲解员等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其生态保护意识和专业服务水平,引导游客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不得带领游客到危险地段和不对公众开放的区域进行游览。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5年6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