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金规〔2025〕1号
各金融监管分局,各州(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林草局,各直管金融监管支局,各县(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林草局,各相关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办法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4号)、《云南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推进农业保险创新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云财规〔2025〕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发挥协办工作机制作用,进一步规范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协办费用管理,现将《云南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协办工作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云南监管局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6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协办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发挥协办工作机制作用,进一步规范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协办费用管理,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根据《农业保险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1〕130号)、《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办法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4号)、《云南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推进农业保险创新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云财规〔2025〕6号)、《云南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加强农业保险基层管理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云财规〔2025〕7号)、《云南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云财规〔2025〕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险机构采取委托基层农业技术推广等机构、协保员等方式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农业保险、承保机构、基层农业技术推广等机构,农业保险协办机构、协保员、农业保险协办工作、农业保险协办费用等界定如下:
(一)本办法所称农业保险是指享受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的农业保险业务。
(二)本办法所称承保机构是指各州市遴选确定的在当地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
(三)本办法所称基层农业技术推广等机构是指县、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含农技站、农经站、畜牧站、农业服务中心、林业站、渔业站、草原工作站等机构。
(四)本办法所称农业保险协办机构是指已开办农业保险的县、乡政府从基层农业技术推广等机构中确定的协助承保机构办理农业保险相关业务的基层单位。
(五)本办法所称协保员是指由承保机构和村民委员会协商确定的,协助开展组织投保、保险事故报案、查勘理赔等工作的人员。
(六)本办法所称农业保险协办工作包括开展投保动员及政策宣传解读会、协助承保机构收集承保资料、收取农户自缴保费、核验承保标的、保险事故间接报案、现场查勘定损、收集理赔资料、认定损失等级、公示承保和理赔情况、建立承保理赔台账等工作。
(七)本办法所称农业保险协办费用是指承保机构自主委托农业保险协办单位以及协保员开展农业保险协办工作,按协议约定支付的费用。主要包括协办工作经费和协保员工资。
第三条 农业保险协办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厉行节约。农业保险协办工作应遵守《农业保险条例》、《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办法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确保依法合规、手续完备。协办费用支出坚持厉行节约的原则,以向云南金融监管局报备的相关农险产品精算报告预设协办费用率为限,不得虚列或超委托协议约定标准列支。不得将协办费用变相为手续费或佣金。
(二)自主自愿,实事求是。承保机构按照自主自愿的原则委托农业保险协办机构和协保员,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农业保险业务工作量、工作成效等因素制定协办费用支付标准及激励约束机制,通过签订委托协议的方式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工作完成验收或考核指标、协办费用或协保员工资结算方式及标准等。各地在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过程中,不得将协办费用相关内容作为遴选条件或评分标准。
第四条 承保机构在一个县域内委托农业保险协办机构,应在一个行政级次内、选择一类基层单位进行委托,承保和理赔可一并委托也可分开委托,但同一事项不得多头委托。
第五条 乡镇政府协同保险机构组织村委会做好协保员选聘、委托工作,可从村“两委”干部或有威望的村民中择优聘任,并在本村公示。鼓励森林保险承保机构优先聘用生态护林员为森林保险协保员。
各级承保机构应当在2025年8月1日前将签署委托协议的基层协办机构及协保员名单报省级保险机构、同级金融监管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此后名单发生变更的,承保机构应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原渠道报备和抄送。
第六条 协办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农业保险协办机构开展投保动员、政策宣传、协助进行查勘定损(含专家查勘、认定损失等级)等方面的费用,包括会议费、印刷费、差旅费、交通费、劳务费等。
协保员工资由“协保员报酬+服务绩效”构成,原则上不超过当地公益性岗位的平均工资水平。其中:服务绩效由保险机构按照“年终考核,以奖代补”的形式,根据工作业绩发放。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等政府公职人员开展农业保险相关工作,不得领取协保员工资。
第七条 农业保险协办机构要按照全口径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将农业保险协办工作经费相关收入纳入部门预算管理,规范使用,专账核算。
第八条 省级保险机构统一制定本公司协办工作验收、协保员工资核定及业绩考核、协保员培训管理制度办法,协办单位和协保员委托协议格式文本,并于2025年8月31日前下发县级承保机构执行,报云南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备案。相关制度办法、协议文本有修订的,自修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原渠道报备。
第九条 承保机构要定期对协保员开展农业保险法律法规、政策制度、业务实操等方面知识培训,加强对协保员协助开展承保、查勘、理赔相关工作组织管理,提高协保员工作规范性、时效性。承保机构对协保员协办行为的合规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条 农业保险协办费用应按照协办工作经费和协保员工资分别支付。
(一)协办工作经费。承保机构按照协议约定的结算方式及标准,结合委托协议核实协办工作完成情况,审核协办机构提供的发票等合法有效票据后,通过转账方式支付至协办机构对公账户。
(二)协保员工资。承保机构开展协保员业绩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确定协保员报酬及服务绩效金额,按照协议约定的工资结算方式及标准,代扣代缴相关税费后以转账方式支付至协保员本人银行账户。
第十一条 承保机构应强化农业保险协办工作管理,制定协办工作内部管理制度规定,将协办工作合规性列为内控管理重点,确保协办工作运作及协办费用使用规范。承保机构不得给予或承诺给予协办机构、协保员委托协议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第十二条 金融监管机构应强化对本级承保机构协办工作开展和协办费用管理的监督检查。保险公司内部要定期开展涉农保险专项审计,防止冒领、挤占挪用农业保险协办费用等行为。
第十三条 对承保机构利用开展农业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违规提取、支付和使用协办费用等情形,金融监管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严肃查处。
第十四条 对农业保险协办单位公职人员在农业保险协办工作中弄虚作假、优亲厚友、骗取保费补贴,或截留、挪用、侵占农业保险协办费用等行为,移送有权机关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云南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