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政策解读

2025-02-14 15:35:41   来源: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分享到:

《云南省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以来,有效推动了全省林木良种选育、推广、使用和管理。但其已经施行14年,部分条款已不适应新形势新变化新要求,故需要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确保与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保持一致。

一、修订背景和过程

根据2022年新修正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7年修订实施的部门规章《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及《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19年第12号)》相关规定和文件精神,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品种审定办法进行了全面梳理、修改和完善。

新修订的《云南省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过广泛调研、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评审论证、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查等程序,并由省林草局党组2025年第1次会议审议通过。《办法》共7章46条,包括总则、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申请和受理、审定与公告、林木良种名称和编号、撤销审定和附则。

二、修订主要内容

(一)明确云南省主要林木品种审定范围

《办法》删除原办法第三条关于“采穗圃”“采种(穗)基地”相关规定,新增第十一条“申请审定的林木品种应当在国家和本省公布的主要林木目录范围内”,明确规定实行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制度,申请类别由原来的7类“品种、家系、采穗圃,以及种子园、母树林、采种(穗)基地和优良种源区的种子”修改为6类“品种、家系、无性系以及种子园、母树林和优良种源区的种子”,并删除原办法关于“采穗圃”“采种(穗)基地”等相关条款和表述,与部门规章《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4号)保持一致。

(二)调整云南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专业组别

《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下设5个专业组别,把原“经济林组”调整为“经济林与林下经济组”。

(三)明确对职务育种情形的界定

《办法》第十三条进一步明确职务育种的3种情形,包括:(一)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育种;(二)离开原单位后 3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育种;(三)利用本单位的资金、仪器设备、试验场地、育种资源和其他繁殖材料及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所完成的育种。这三种规定情形之外的,为非职务育种。

(四)关于林木品种审定申请材料

根据2017年修订实施的部门规章《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及《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19年第12号)》相关规定和文件精神,《办法》第十八条对申请材料进行了修改,明确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实行告知承诺制,对部门规章规定的申请材料需要提供的“林木良种证书复印件”“引种林木良种的审定公告复印件”“植物品种权证书”“转基因林木安全证书”等进行清理,改由政府部门内部核查,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升群众办事效能。

(五)明确林木品种审定申报受理处理情形及办理时限

《办法》第二十条对申请受理情形作出3种处理,分别是: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

(六)补充并细化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审定的情形

《办法》第二十一条新增对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审定的4种情形,分别是:申报材料中有虚构选育过程的;申报材料中提供伪造、编造试验数据或检测报告行为的;区域试验结果证明材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其他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七)关于生产急需和有特殊用途的主要林木品种的审定规定

《办法》第二十四条对生产急需或有特殊用途的主要林木品种,可以由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予以认定,同时还应当根据该林木品种特性,提出林木品种有效期限。

(八)明确应当对林木品种真实性开展现场核查

《办法》第二十五条明确由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相应专业组进行初审,专业组应当按照程序对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进行现场核查,要求申请人介绍选育过程、区域试验、品质鉴定等有关情况,专业组出具申请材料技术审查意见和现场查定意见。初审投票表决方式由原来采用无记名投票修改为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赞成的即为通过初审。

(九)新增林木品种审定公示程序、时限及公示内容

《办法》第二十六条新增对初审通过审(认)定的林木品种关于公示的程序规定,由省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30日。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品种名称、树种、学名、通过类别、品种特性、适宜种植范围、栽培技术要点、主要用途、申请人、选育人等。

(十)调整林木良种有效期限

原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经济林树种和竹藤类为5年,其他树种为10年”,修改为“应当根据该林木品种特性,提出林木品种的有效期限”,与第二十四条合并表述。

(十一)明确申请复审的申请材料、办理时限和程序

《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人对审定结果有异议的,向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申请复审时限由原来60日延长至90日。第三十四条规定,申请人提出复审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重新提交申请材料,并根据审定不通过理由进行逐条说明,并提供对应数据支撑材料。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对于申请复审的林木品种,应当自接到复审申请一年内,按照本办法关于审(认)定的规定进行复审,复审仍未通过的,不再进行第二次复审。

(十二)新增建立种子样品档案制度

《办法》第三十六条明确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建立包括申请表、区域试验证明表、品种选育报告、林木品种特征图谱、品质鉴定报告、种子样品、审定意见和公告等内容的审定档案,保证可追溯。

(十三)新增关于林木良种的命名规则

《办法》第三十七条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有关知识产权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林木良种的命名规则。

(十四)新增“撤销审定”相关规定

《办法》第六章新增“撤销审定”部分,规定了对存在严重缺陷等情形的林木良种应当给予撤销审定的程序。

(十五)关于“附则”

明确云南省主要林木品种审(认)定申请表和品种选育报告格式,以及《办法》的实施时间。

 

相关文件: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云南省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