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财政部《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21〕130号)提出,财政部门履行牵头主责,从发展方向、制度设计、政策制定、资金保障等方面推进农业保险发展。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农业保险工作,多位省领导多次作出批示,要求积极研究、循序渐进推进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优化农业补贴政策体系,发展多层次农业保险。2024年中央1号文件和省委1号文件都对实施农业保险政策作出明确要求。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农业保险发展助力乡村振兴的新任务、新要求,修订《云南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保险条例
(二)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银保监会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金〔2019〕102号)
(三)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1〕130号)
(四)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实施意见(云发〔2024〕1号)
(五)金融监管总局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推进农业保险精准投保理赔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金发〔2024〕35号)
(六)《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在全国全面实施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政策的通知》(财金〔2024〕45号)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了修订。
(一)职责分工。以云南省农业保险工作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为基础,结合新任务、新要求对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金融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进一步明确。
(二)补贴政策和保险方案。根据财政部有关通知要求,将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和种植收入保险、天然橡胶综合保险纳入中央补贴险种,适度提高中央补贴险种的农户承担保费比例,降低县级财政承担比例,同时脱贫户和监测帮扶对象的州县两级保费补贴可按规定从省级乡村振兴相关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地方特色险种按照省级险种和州(市)、县(市、区)险种的模式协同发展。指导承保机构逐步建立我省农业保险费率调整机制,设置费率调整系数,每三年开展一次费率回溯调整。
(三)预算管理。压实行业主管部门责任,投保计划分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两条线逐级上报。细化资金请拨、审核、拨付过程中各部门的分工职责和时限要求。明确每年初组织承保机构对上年承保情况和保费补贴资金进行清算的工作要求,清算结束后不得以任何理由追加申请拨付上年保费补贴资金。
(四)机构管理。提出承保机构工作原则,规范承保签单、公示,及时理赔支付等有关工作要求。
(五)保障措施。明确建立全省农业保险综合管理平台和基层服务队伍及工作机制,指导组织承保机构制定重要保险标的损失鉴定技术规范和农业保险查勘定损工作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