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业保险绩效评价暂行办法》(云财规〔2025〕11号)政策解读

2025-12-11 10:51:02   来源:云南省林业基金管理总站    分享到:

一、出台背景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1〕130号)指出财政部门履行牵头主责,从发展方向、制度设计、政策制定、资金保障等方面推进农业保险发展,并明确要求开展保费补贴综合绩效评价,用于奖补资金分配。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农业保险工作,多位省领导多次作出批示,要求积极研究、循序渐进推进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且国家已将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纳入对各级党委和政府的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评,但现行我省对于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尚无单行的制度文件。为进一步凸显绩效评价重要性,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统一规范我省农业保险绩效评价工作,制定《云南省农业保险绩效评价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保险条例。

(二)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银保监会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金〔2019〕102号)。

(三)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1〕130号)。

(四)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办法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4号)。

(五)金融监管总局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推进农业保险精准投保理赔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金发〔2024〕35号)。

三、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从评价内容与计分方式、评价程序、监督管理等四个方面提出了工作要求。

(一)评价内容与计分方式。明确评价内容包括财政部确定的绩效指标以及结合我省农业保险工作实际制定的相关指标。其中,根据评价主体不同,两项指标设置不同权重。农业保险工作小组的,财政部的占比70%,我省的占比30%。承保机构财政部的财政部指标和我省指标满分分别为70分、100分,将分值折算后以满分100分计算最终得分。

(二)评价程序。明确评价采用初评和复评结合的方式。州(市)、省直管县财政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初评,州(市)、省直管县财政部门和省级承保机构对照绩效评价指标于2月20日前按要求报送有关材料。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云南金融监管局进行复评,形成考核结果,并按程序向各地公布绩效评价结果。

(三)监督管理。绩效自评报送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由各报送单位负责。绩效评价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辅助开展,受托开展绩效评价的中介机构应严格执行绩效评价工作规定和技术规范操作,确保评价独立、客观、公正,评价结论适当,严守商业秘密。

 

相关文件:云南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农业保险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