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围绕“工作力度、治理能力、治理效能”三个只增不减的总体要求,及时修订完善州林长制配套制度体系,以州委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名义印发《红河州林长制州级会议制度(试行)》等7项制度,确保了林长制配套制度在议事协调机构调整后有效发挥效能。
新的7项制度将原林长制工作报告、工作述职制度整合,新增部门协作制度,包括《红河州林长制州级会议制度(试行)》《红河州林长制年度工作报告制度(试行)》《红河州林长制信息工作制度(试行)》《红河州林长制考评办法(试行)》《红河州林长巡林工作制度(试行)》《红河州林长制工作督查制度(试行)》《红河州林长制工作部门协作制度(试行)》。
为适应林长制议事协调机构调整新情况和林草资源保护发展新要求,修订后的7项制度对林长制工作作出新的规定。一是着力提升治理能力和水平。明确州、县(市)两级林长以指导、协调、推动工作任务落实为主,确定年度巡林频次;乡、村两级林长以抓推进、抓落实为重点,结合基层职能职责开展中心工作、专项工作,不再规定巡林巡护频次,充分赋予基层工作主动权,全面提升管护质效。二是统筹构建合力共治体制机制。明确州发展改革委、州公安局、州财政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生态环境局、州应急管理局、州林草局等7个部门作为重点协作单位,建立工作会商、工作参与和信息互通共享3项机制,有效聚合各方力量持续提升林草治理效能。三是系统规范督查考核事项。将林长制考核纳入全州综合绩效考评指标体系一体评价,林长制督查纳入全州年度督查检查考核计划规范开展。林长制考评突出“三个相结合”,即近期中期发展目标与年度目标任务相结合,注重精简优化考核事项与重点目标任务考评相结合,平时掌握情况与年终任务完成情况相结合。考评结果体现“三个运用”,将落实林长制作为党委(党组)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参考内容、作为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的重要依据。
修订后的7项制度,进一步明确了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的主体责任和目标任务,有效协调解决林长制议事协调机构调整后制度效能问题,为助力林长制各项工作走深走实、林草资源高水平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