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林法策〔2026〕2号
云南省天然林保护工程办公室、云南省退耕还林办公室、云南省湿地保护管理办公室、云南省林火监测中心、云南省林业基金管理总站、云南省林木种苗工作总站、云南省森林和草原资源核查中心:
为依法依规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严格行政执法资格管理,推进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退耕还林条例》、《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云南省森林条例》、《云南省林木种子条例》、《云南省园艺植物新品种注册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各单位“三定”职责规定,现将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委托云南省天然林保护工程办公室等7家单位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确认等行政执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委托事项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将法定权限内“对天然林和公益林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检查委托给云南省天然林保护工程办公室实施;“对县级退耕还林检查验收结果进行复查”的行政检查委托给云南省退耕还林办公室实施;“对湿地的保护、修复、利用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检查委托给云南省湿地保护管理办公室实施;“对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草原防灭火组织建设、责任制落实、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的行政检查委托给云南省林火监测中心实施;“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湿地恢复费”的行政征收委托给云南省林业基金管理总站实施;“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园艺植物新品种注册登记”的行政确认,“林草种子质量监督检查”、“对生产经营者林草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的行政检查委托给云南省林木种苗工作总站实施;“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检查委托给云南省森林和草原资源核查中心实施。
二、委托权限
云南省天然林保护工程办公室、云南省退耕还林办公室、云南省湿地保护管理办公室、云南省林火监测中心、云南省林业基金管理总站、云南省林木种苗工作总站、云南省森林和草原资源核查中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受委托事项,以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的名义在本省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不得转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每年11月30日前将开展的行政执法资料数据报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备案,并提交年度行政执法情况报告。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对云南省天然林保护工程办公室、云南省退耕还林办公室、云南省湿地保护管理办公室、云南省林火监测中心、云南省林业基金管理总站、云南省林木种苗工作总站、云南省森林和草原资源核查中心的行政执法工作开展执法监督,对上述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三、委托期限
本通知确定的委托关系自2026年2月1日起生效,至公告取消委托之日失效。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1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