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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云南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草案)》听证会听证结果的公告(第4号)

2026-09-11 10:16:00   来源: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生态保护修复处    分享到:

为提高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广泛凝聚社会共识,进一步提高地方性法规的立法质量,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等要求,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26年8月31日举行了《云南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立法听证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听证事由

《草案》属于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较大影响,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地方性法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进行立法听证,听取社会各界关于《草案》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的意见和建议,以及关于古树名木移植行政许可、禁止行为的法律责任有关规定的意见。

二、立法听证会情况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规定,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依法组织了《草案》立法听证会。

(一)发布听证会公告和听证资料送达

2026年8月6日,在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发布《关于举行〈云南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的公告(第1号)》,向社会公告听证事项、听证时间地点、听证代表名额及产生方式、报名时间、报名方式和要求等内容。

2026年8月18日,在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发布《关于举行〈云南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的公告(第2号)》,向社会公布听证会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听证记录人、听证代表以及听证旁听人等事项。

2026年8月19日,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将《草案》、起草说明、条文注释等相关材料送达听证代表。

因工作需要,2026年8月27日,在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发布《关于〈云南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延期的公告(第3号)》,向社会公布听证会延期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听证记录人、听证代表以及听证旁听人等事项。

(二)听证会报名和听证代表情况

本次听证会拟设代表名额16—18人,其中,利害关系人代表4—6人、社会普通公众代表2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2人、熟悉古树名木保护的专家或从事古树名木保护的专业人员6人,法律工作者代表2人。在《关于举行〈云南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的公告(第1号)》期限内,报名及邀请听证代表人员符合规定要求。最终确定参加本次听证会听证代表16人、旁听人员4人。

(三)听证会的举行

《草案》立法听证会于2026年8月31日15:00在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1号楼1311会议室(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沣源路18号)举行。听证会主持人为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段利武,决策发言人为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生态保护修复处处长查贵生,听证监察人为中共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直属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丁艳琴,听证记录人为云南望天树科技有限公司速记员马卫杰。中共云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云南省司法厅、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有关处室负责同志列席了听证会。本次立法听证会应到听证代表16人,实到听证代表16人,实到人数符合三分之二以上听证代表出席的规定。4人旁听。

本次立法听证会按以下程序进行:

1.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

2.逐一核实听证代表身份并介绍听证代表;

3.宣布听证会纪律并告知听证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4.决策发言人对《草案》的立法背景、依据、主要内容进行说明;

5.听证代表质询、提问、发表意见和建议;

6.决策发言人进行回应;

7.听证代表补充发言;

8.听证主持人对听证会作总结;

9.听证代表、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对听证会笔录进行审阅并签名;

10.听证监察人就听证会发表监察意见。

三、听证代表的主要意见和建议

听证代表对《草案》立法的必要性、合法性和可行性给予充分肯定,认为《草案》充分衔接和细化了上位法规定,内容全面,增强了可操作性,体现了地方立法特色。对《草案》的具体内容提出了39条意见和建议,其中,肯定性意见2条,具体修改意见建议37条。修改意见采纳15条、部分采纳8条、不采纳14条。听证代表意见建议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一)关于古树认定标准与界定。建议在古树认定条件中增加生态保护价值限定,细化古树群定量指标,厘清“城市内”保护边界;增设古树死亡观察期,完善认定相关表述,减少认定争议,缓解古树数量大带来的管护财政压力。

(二)关于移植、保护范围与项目避让。建议古树移植论证须优先评估原地保护、工程避让可行性;优化古树保护范围管理规定,建设项目无法避让的应编制专业保护方案,强化后期监测评估,理顺相关法律条款逻辑。

(三)关于资金与经费保障。建议将古树日常养护补助纳入条例,明确古树安全处置经费由财政承担;设立古树保护专项资金,拓宽资金渠道,完善树龄异议鉴定费用机制,减轻产权人和基层管护资金压力。

(四)关于宣传、培训与执行落实。建议条例实施后强化基层普法宣传,压实属地管护责任;常态化开展古树管护复壮技术培训,建立古树巡查监测机制;充分征求市县意见,评估落地难度,避免条款标准过高导致基层难以落实。

(五)关于部门协同、信息共享与基层能力。增加古树与文物重叠区域协同保护条款;搭建统一古树信息共享平台,明晰各部门管护边界;强化基层管护人员培训和专业设备配备,补齐偏远山区古树管护力量短板。

(六)关于养护责任主体与执法温度。允许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专业机构承担古树养护;对钉钉、拴绳、悬挂物品等轻微违法行为优先教育劝导,设置梯度处罚;厘清古树所有权人与养护责任人,规范古树死亡砍伐处置责任表述。

(七)关于后备资源与长期管护。建议对80—90年、50—99年树木建立古树后备资源保护名录,对后备树木移植、重度截干实行备案管理;落实一树一策抢救复壮制度,坚持最小干预原则,鼓励社会认养,运用数字化手段做好古树长效管护。

四、意见建议采纳情况及理由

(一)关于古树认定标准与界定的建议采纳情况。关于在“树龄100年以上”条件基础上增加“且具有生态价值及保护价值”限定、增加“已认定”表述、细化古树群定量指标、明确“城市内”边界及增加古树死亡观察期等意见,经研究:一是《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对古树的概念和界定已作明确规定,地方性法规不能随意缩小国家规定的概念,增加价值限定、缩小认定范围将与上位法冲突,不予采纳;二是古树群定义采用现有概念更符合立法规范,仅表明显著特征而不具体认定标准,具体认定按国家政策文件执行;三是“城市内”边界目前无统一确定界线,按照《古树名木保护条例》采用“城市内”概念确定。古树死亡相关表述已按照《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条修改完善。

(二)关于移植、保护范围与项目避让的建议采纳情况。采纳关于移植前专家论证应重点审查原地保护和工程避让可行性的意见,已纳入《草案》第二十六条第三款;采纳关于缩小古树保护范围条款难以操作的意见,已根据《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进行修改完善;采纳关于建设项目无法避让古树时应明确编制专业避让保护方案、强化长期监测的意见,在《草案》第二十七条中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制定古树名木保护措施,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报告”。对认为移植条款与其他条款相悖的意见,移植程序按《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细化,不予采纳。

(三)关于资金与经费保障的建议采纳情况。采纳关于私人庭院古树日常养护补助的意见,已纳入《草案》第十六条第二款;关于设立古树保护专项资金或社会捐赠基金、拓宽资金来源的意见,在《草案》第七条中明确鼓励单位和个人认捐认养;关于树龄异议鉴定费由申请人垫付、异议成立由财政承担的意见,鉴定费已规定列入政府预算、由认定机构支付,且复核部门已明确,不予采纳。

(四)关于宣传、培训与执行落实的建议采纳情况。关于条例出台后加大基层宣传、压实属地责任,持续开展古树养护复壮技术研究和基层人员培训,建立常态化巡查机制等意见,均属于条例生效后的执行建议,予以采纳。对基层管护人员培训和专业技术设备配备的意见,属部门内部管理事项,由主管部门按职能职责开展,无需在条例中作出规定,不予采纳。

(五)关于部门协同、信息共享与基层能力的建议采纳情况。关于古树与文物重叠场景协同保护的意见,因《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已规定该内容,《草案》也明确政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解决协同保护问题,不予采纳;关于强化部门信息共享、搭建统一平台的意见,《草案》第四条已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第十四条已规定信息管理数据库,能够实现信息共享,部分采纳;关于明确林草、住建主管部门职责划分的意见,目前城市边界没有清晰界线,由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开展,不予采纳。

(六)关于养护责任主体与执法温度的建议采纳情况。关于允许行业协会、专业苗木企业通过购买服务签订养护协议的意见,《草案》第七条已规定认捐认养、第十八条已规定购买服务开展专业养护,但将企业直接作为签订养护协议的主体无法律法规依据,部分采纳;采纳关于厘清古树名木所有权人与日常养护责任人等意见,已根据《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条进行修改完善;采纳关于推行数字化管理、拓宽社会监督内容,已分别纳入《草案》相关条款;对于钉钉、拴系物品等违法行为,已删除相应条款;采纳关于设置不予罚款的裁量空间的意见,已根据《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进行修改完善;采纳关于处罚幅度与上位法冲突的意见,根据《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进行修改完善。

(七)关于后备资源与长期管护的建议采纳情况。关于建立50—99年或80—90年树木后备资源保护名录的意见,云南古树名木数量较多、暂不宜增加后备资源管理,且《草案》已明确十年开展一次普查并适时开展补充调查,不予采纳;关于完善一树一策、抢救复壮制度,坚持科学诊断、最小干预的意见,《草案》第十八条已规定制定专业养护管理方案,部分采纳;关于鼓励社会认养、开放数字化数据端口的意见,属于条例生效后执行建议,予以采纳。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