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富丞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大围山自然保护区生态搬迁的建议》(第824号)交我们办理,综合协办单位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办理工作开展情况
省林草局高度重视您反映的有关问题和建议,明确了办理责任处室和责任人,积极组织研究您提出的建议,办理过程中及时与您沟通联系,在认真梳理分析有关政策措施的基础上,形成初步答复意见。2026年5月15日,省林草局有关同志与您进行面商,深入沟通建议办理情况,就答复意见达成共识。
二、关于建议中反映的问题
一是关于“周边村寨群众人工种植的杉木林采伐问题”,二是关于“保护区内人类活动频繁给管护工作造成困难问题”,三是关于“保护区群众日常生活极不便利、严重制约群众增收问题”,我们经研究核实认为,您反映的问题客观存在,是大围山自然保护区高水平保护与高质量发展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大围山自然保护区始建于1986年,2001年晋升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保护区划建时出于抢救性保护以及生态系统完整性保护的需要,加之早期技术条件落后、居民点零星分散等原因,将一些村庄、居民点等生产生活空间划入保护区范围,使得有关群众,特别是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群众的生产生活因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政策的制约受到影响。针对此类问题,国家自2020年启动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工作,拟科学优化自然保护地空间布局、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和现实矛盾冲突,云南省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成果已于2025年12月由云南省人民政府报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同时,国家结合自然保护区保护与发展实际,科学修订有关法律法规及配套政策,积极推动社区发展与保护管理协调共进。2026年3月15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明确,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允许原有居民必要的生产生活活动及有关设施修筑,同时还简化了原有居民在保护区内修筑生产生活设施的办理流程和手续;在林木采伐方面,允许在核心保护区开展树种更替等人工修复活动,在一般控制区开展与保护目标一致的人工商品林抚育、树种更新等森林经营活动。
三、关于建议内容的逐条答复
(一)关于“省级统筹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将大围山保护区核心区内3个村民小组109户319人和缓冲区内11个村民小组205户768人进行生态移民搬迁”的建议。我们的办理意见是:一是根据2025年12月报送国家林草局的《云南省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方案》,大围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大围山保护区)内符合整合优化规则的村庄、耕地、人工商品林等矛盾冲突地块均已调出保护区范围,涉及核心区、缓冲区内202户、759人,实验区内422户、1751人的村庄用地已调出,核心区、缓冲区内涉及原有居民的1766.61公顷生产生活用地也已调整为一般控制区。二是“十四五”期间,省级累计落实2403万元,支持大围山保护区管护局实施生物多样性监测、综合科学考察、种群恢复、科普宣教等能力提升项目,完善管护站点、巡护道路以及网络等基础设施。自然保护区生态移民搬迁涉及面广,面临着部分群众故土难离,生态搬迁资金筹集难、安置难度大,搬迁后群众就业保障难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9号)有关规定,国家级自然保护地的建设与管理为中央、省、省以下共同事权,由中央、省、省以下共同承担支出责任;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原有居民确有必要迁出的,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妥善安置。三是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地区振兴司组织实施的易地扶贫搬迁已于“十三五”期间全面结束,目前国家层面暂无支持生态移民搬迁的政策和项目。下一步,我们将积极指导红河州结合群众意愿、搬迁安置、搬迁后群众就业保障等问题,对大围山保护区生态移民搬迁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等进行充分论证。若确实必要和可行,我们将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加强研究和支持。
(二)关于“积极争取产业扶持发展改革,在保护区内增加护林员等公益性岗位,解决搬迁群众后续生产生活及发展问题”的建议。我们的办理意见是:大围山保护区地跨河口、屏边、个旧、蒙自4个县(市),共聘请护林员126名,年均发放劳务费239.69万元。其中:屏边辖区内涉及2个镇、5个村委会、12个村民小组,共聘有生态护林员45人,每个村民小组至少1人被聘为生态护林员,人均年工资8000元。目前,大围山保护区管护局正在按照整合优化后的范围和管控分区组织开展保护区总体规划编制工作。下一步,我们将积极指导红河州林业和草原局、大围山保护区管护局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充分考虑原有居民的生产生活需求,科学合理改善其生产生活条件,引导原住居民在一般控制区及其外围发展生态体验、绿色种养等生态产业,促进自然保护区生态价值转化,实现社区发展与生态保护良性互动。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