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930号代表建议的办理答复

2026-06-30 14:47:54   来源: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分享到:

刘晓燕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明确非林草部门管理的林地林木管理措施的建议》(第930号)交由我们办理,综合协办单位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办理工作开展情况

省林草局高度重视您提出的有关问题和建议,认真按照定职责、定任务、定人员、定时限、定要求开展建议办理工作,积极主动与您和协办单位联系,并与普洱市、宁洱县林草部门沟通,对建议中所提问题认真进行调查研究,详细了解普洱市和宁洱县非林地林木管理情况,于2026年5月14日与您进行了面商,就答复意见达成共识。

二、关于建议中反映的问题

关于“权责边界模糊”“非法行为频发”“管护机制缺失”问题,我们经研究核实认为:一是耕地、林地、草地分别隶属于自然资源、林草、农业农村等部门管理,各类用地空间规划管控以及传统调查标准、方法、时间不统一,实际管理中存在交叉重叠问题,部门管理职能职责未能实现有机衔接。二是毁林开荒、滥伐林木等行为时有发生,我们通过专项行动和日常执法相结合,强化执法监管、加大打击力度,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逐年减少;部分地方在耕地流出整治过程中存在砍树毁林造地的情况,超出耕地流出范围的,应当依法依规查处。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若干措施的令》(云南省总林长令2024年第2号)明确了非林地上林木管理的部门职责,但除交通运输、住建、农垦等部门有采伐管理的基础外,其他部门的确存在缺乏专业管护能力,以及采伐审批、更新补种等不专业、不规范的情况。

三、关于对建议内容的逐条答复

(一)关于“省级部门明确非林草部门管理林地的权责边界,特别是农户持有承包耕地证上的林地林木权责边界,理清农业农村、林草、自然资源等部门职责”的建议。我们的办理意见是:2020年以来,通过开展国土“三调”,以国土“三调”成果为统一底版,以国土空间规划及“三区三线”划定为根本依据,坚守国土空间唯一性与地类唯一性两大原则,基本实现了“多规合一”,并通过林草湿荒普查、耕林园布局优化和年度变更进行检查纠错,特别是编制耕地保护和国土绿化空间专项规划,划定耕地、林地、草地的保护空间和补充空间,为厘清耕地、林地、草地管控边界,有效化解全省耕地、林地、草地之间交叉冲突问题,持续优化全域农用地结构与空间布局,建设自然资源管理“一张图”打下坚实基础。如持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现状林地,划入林地补充空间,通过对其土地性质来源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溯源后,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分类处置的原则确定其土地性质,并纳入相应空间进行管理。我们将指导宁洱县按相关规定做好农户持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现状林地管理工作。

(二)关于“省级部门明确非林草部门管理林地审核审批、林木采伐手续办理、监督执法等职责和程序”的建议。我们的办理意见是:经过调查和规划确定为林地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严格按照林地征占用和林木采伐许可管理规定执行,纳入林草部门执法监管范围;非林地上的林木,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若干措施的令》(云南省总林长令2024年第2号)等规定,由相关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林草部门负责提供技术服务和业务指导。目前,各有关部门正积极研究相关采伐管理要求。如省农垦局指导西双版纳州出台了非林地天然橡胶林木采伐更新管理办法(试行),省林草局配合省农垦局起草了关于天然橡胶林木采伐更新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规范非林地上天然橡胶林木的采伐更新管理。此外,我们还将借鉴普洱市规范林木采伐管理和宁洱县规范依法持有承包经营权证耕地上林木采伐备案管理的经验做法,指导、配合有关部门制定相应领域非林地上林木采伐管理的措施。

(三)关于“非林草部门管理林地林木采伐不纳入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建议。我们的办理意见是:《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若干措施的令》(云南省总林长令2024年第2号)已明确,非林地林木采伐不纳入森林采伐限额管理,林草部门无需办理林木采伐许可,不纳入林草监督执法。但为确保划入林地补充空间,保障坡度25度以上以及城镇面山、交通沿线等生态重要区域持有承包耕地证现状林地的林木采伐需求,我们在组织编制云南省“十五五”森林采伐限额时,预留了252万立方米的省级不可预见性采伐限额指标。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