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帮助思茅区解决昭通怒江跨州市政策性移民安置历史遗留问题的建议》(第912号)交由省林草局、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分别办理,现就涉林草事项答复如下:
一、办理工作开展情况
省林草局高度重视建议办理工作,明确了办理责任处室和责任人,积极组织研究办理工作,办理过程中及时与您电话沟通,在全面梳理云南省林地使用相关政策措施的基础上,形成初步答复意见。2026年5月25日,省林草局有关同志与您进行面商,深入交流建议办理情况,就答复意见达成共识。
二、关于建议中反映的问题
关于“国有林地流转使用无专项政策支撑”的问题,我们经研究核实认为您所反映的问题客观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六条:“国家所有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可以依法确定给林业经营者使用。林业经营者依法取得的国有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使用权,经批准可以转让、出租、作价出资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因此,省级无权限制定国有林地流转相关政策或管理办法。省林草局就此事已多次对接国家林草局,目前国家层面正在研究制定相关办法。
三、关于建议内容的逐条答复
关于“制定出台跨州市政策性移民安置国有林地使用、权属变更专项配套政策,明确办证流程,保障移民合法权益”的建议。我们的办理意见是:1999年,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实施异地开发扶贫的决定》(云政发〔1999〕67号),明确了异地开发扶贫的土地政策,但针对移民安置使用国有林地的专门政策暂未制定。《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定》(林资规〔2021〕5号)等对移民搬迁安置项目使用国有林地均无具体规定。《云南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实行占补平衡,先补后占”针对经营性项目,对基础设施、民生工程和公益性项目确需占用国有林场林地的,要求“所收林地补偿费应当全额用于流转非国有土地以补充被占用的国有林地”。同时,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审批效率,省林草局进一步压缩审批流程,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草原5公顷以下(涉自然保护地、基本草原除外)的省级审批权限委托州(市)林草局实施。建设项目拟使用林地、草地面积在5公顷以下的,均可在州(市)级林草部门办理。下一步,省林草局将持续加强与国家林草局的沟通汇报,密切跟踪国有林地流转有关政策动态,指导各州(市)林草部门扎实推进国有林地有偿使用各项工作。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