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430号代表建议的办理答复

2026-07-07 16:55:01   来源: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分享到:

施文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给予解决云南磨盘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界线矛盾冲突区域用地困难的建议》(第430号)交我们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办理工作开展情况

省林草局高度重视您提出的建议办理工作,明确专责处室和具体负责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建议内容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初步答复意见。2026年5月19日,省林草局有关同志与您进行面商,深入沟通建议办理情况,就答复意见达成共识。

二、关于建议中反映的问题

关于“该区域居住着5万余村(居)民,在整合优化方案未批复前,现行森林公园范围严重制约了该区域内建设项目的林地草地许可等审批事项,也严重影响了新平县的重点项目建设、园区发展和居民区内群众的生产生活设施建设”的问题。我们研究核实认为,您提出的问题是客观实际,是影响和制约森林公园高水平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云南磨盘山国家森林公园现行范围包含新平县县城建成区及规划区,目前,该区域在2025年12月由省人民政府报送国家林草局的《云南省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方案》(以下简称《整合优化方案》)中已调出森林公园范围。

三、关于对建议内容的答复

(一)关于“在云南磨盘山国家森林公园整合优化方案未正式启用前,按照2007年10月云南省林业调查规划院编制的《云南磨盘山国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实际管理范围进行管理”的建议。我们的办理意见是:国家级森林公园是我国自然保护地的一种重要类型,是林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在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中具有重要地位。“十四五”以来,我们按照国家部署扎实推进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经科学调查评估,提出妥善解决保护地交叉重叠、边界不清、保护与发展矛盾冲突等历史遗留问题的方案。《整合优化方案》已由省人民政府正式报送国家林草局,暂未获得批复。根据《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经批准设立的国家级自然公园,不得擅自调整面积和范围边界,确需调整的需报请国家林草局批复。云南磨盘山国家森林公园的面积、范围仍以1992年原国家林业部批复的24200公顷为准。下一步,我们将持续加强向国家林草局请示汇报,跟踪对接《整合优化方案》审查进展,积极争取早日落地实施。

(二)关于“如果工程项目建设涉及使用林草地时,并在与原国家林业部批复建设面积相差范围16851.5公顷(约25.3万亩)内的,不再按照复原的云南磨盘山国家森林公园范围进行管理,正常办理使用林地草地行政许可,并在自然资源部门办理土地转征时给予出具不在云南磨盘山国家森林公园实际管理范围和整合优化范围的意见”的建议。我们的办理意见是:自然资源部、国家林草局先后印发了多个加强自然资源要素保障的政策文件,明确了重点项目涉及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成果的有关要求。按照《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自然资源要素保障的通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林草要素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省级人民政府上报的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成果,可作为国家和省级重点项目自然资源要素配置的依据”。为做好要素保障工作,我们高度重视,明确在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成果落地前的过渡期内,对涉及自然保护地的国家或省重点建设项目,确需在整合优化成果落地前开工建设的,应当按照整合优化前、后涉及自然保护地的管理政策办理在自然公园修筑设施征求意见手续;可在整合优化成果落地后开工建设的,以及整合优化后才符合自然保护地管理政策的,依据《整合优化方案》办理相应手续,但须待《整合优化方案》落地后方可开工建设;其他项目,需同时符合整合优化前、后自然保护地有关规定,履行自然保护地的相关手续后,再行申报办理项目使用林草地许可手续。根据《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规定,森林公园范围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包括自然公园内居民和其他合法权益主体依法依规开展的生产生活及设施建设、符合自然公园保护管理要求的文化体育活动和必要的配套设施建设、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的其他活动和设施建设、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允许在自然公园内开展的其他活动。涉及云南磨盘山国家森林公园的国家和省级重点项目,以及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不会因为在森林公园范围内而无法开展。此外,省林草局采取了下放权限、压缩时限、三级联审、用地用林用草联动审批等多项措施保障新平县用林用草需求。2025年共批准新平县各类建设项目使用林草地申请52件、批准使用林草地129.2893公顷(约1939亩)。下一步,我们将按照2026年全省高质量发展工作推进会暨项目工作会议确定的“九大攻坚行动”要求,在严守生态红线的前提下,依法依规保障新平县各类建设项目用林用草需求,全力推进林草要素保障攻坚行动,实现“保得好、保得快”的目标。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5月26日

(联系人及电话:保护地处 陶德双 0871-650114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