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寅燕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发展林下经济的建议》(第199号)交我们办理,综合协办单位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办理工作开展情况
我们高度重视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及时明确办理责任处室和责任人,积极组织研究办理工作。深入分析建议中反映的问题,在综合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初步答复意见。2026年6月4日,省林草局有关同志与您进行面商,深入沟通建议办理情况,就答复意见达成共识。
二、关于建议中反映的问题
关于全省林下经济发展中普遍存在地类模糊、基础配套薄弱、林下投入大周期长、可选择的品种单一、市场主体培育难等问题。我们经研究核实认为,您提出的问题符合当前客观实际,是全省林下经济发展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云南适宜发展林下经济的区域多为山区,基础设施短板突出且山高坡陡、地形复杂,部分发展林下经济的地块交通状况差,导致水、电、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难度大、运维难、成本高。
三、关于建议内容的逐条答复
(一)关于“通路”的建议。我们的办理意见是:2024年以来,通过增发国债森林草原防火阻隔系统项目,全省新建及改造森林防火应急道路1.59万公里;目前全省林区森林防火应急道路达2.83万公里,叠加林区乡村道路与集材道3.99万公里,合计6.82万公里,林区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逐渐完善。下一步,我们将深化交通运输与林草领域融合,健全协同推进机制,统筹规划布局、要素保障和项目实施,促进林区道路建设与林下经济发展互促共进。依托林区道路及林下经济节点公路建设需求摸排成果,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全省资源路、旅游路、产业路项目库。深入推进“一路多用”,将重点林区、林下经济节点及国有林区场部符合条件的道路优先纳入路网规划,统筹“四好农村路”政策支持林区道路提档升级,因地制宜将防火通道提升为景观路、旅游路、产业路。
(二)关于“通水”的建议。我们的办理意见是:我们将聚焦林下经济发展水利需求,从资金、协同、规划、项目等维度发力,推动水利建设与林下经济发展深度融合,进一步提升水利支撑保障能力。一是拓宽资金渠道,强化项目统筹。结合大中型灌区建设、水土保持治理等现有水利项目布局,多渠道争取各级各类资金,统筹整合灌区建设、高标准农田、高效节水灌溉等项目资源,打破资金使用壁垒,凝聚跨部门工作合力,推动林下经济产业与水利设施建设整装推进、融合发展。二是强化规划衔接,供需精准匹配。以《云南省农田灌溉发展规划》为基础,结合全省林下经济产业空间布局、种植规模和需水需求,及时将林下经济产业动态需水信息融入水利项目建设各环节,深化灌区建设改造和林草产业发展协同,推动林下经济产业规划与水利、农业农村相关规划同步建设、精准衔接。三是推进项目建设,夯实水利支撑。持续加快耿马、弥泸等大型灌区建设和改造,在灌区建设中同步规划配套林果草灌溉设施,扩大林下经济重点区域灌溉覆盖范围。继续深化“大水保”工作格局,持续开展水土流失及小流域综合治理,推进“绿美河湖”建设,进一步提升森林生态质量,为林下经济发展筑牢生态水利基底。
(三)关于“通电、通网”的建议。我们的办理意见是:在用电方面,我们将主动与林区业主对接,及时了解林区用电需求,提供政策咨询、办电指导服务,并按照适度超前原则,将林区配套电网升级改造纳入电网发展规划加快项目建设,及时保证林区用电需求。对于报装容量160kw及以下采用低压供电的林区用户,实行零审批、零上门、零投资的“三零”服务,保障林下经济生产经营、加工仓储、冷链物流等环节用电需求,满足林下经济的信息化和智能化发展。在通信方面,我们将按照《云南省“宽带林草”建设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安排,加快完善林区网络基础设施,指导基础电信企业结合林下经济产业布局,聚焦偏远林区等覆盖薄弱区域,制定年度建设任务,清单化推进“宽带林草”建设。将重点林区通信基站建设纳入电信普遍服务项目,以中央财政资金补助形式引导企业投资建设,通过持续提升林区和草原通信网络供给水平,支撑林区和草原高质量发展。
(四)关于“合规地块”的建议。我们的办理意见是:2024年以来,我们持续强化政策保障,出台了系列林草资源政策,细化明确商品林、公益林、天然林和保护区一般控制区等不同类型林地的利用标准和方向,全面取消林木主伐年龄限制,并将保护地外所有森林抚育后的郁闭度最大放宽至0.4。在林地利用范围方面,明确了除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国家一级公益林,Ⅰ级保护林地,天然林重点保护区域,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和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重要栖息地(生境)及生物廊道等区域内的林地应当严格保护外,其他各类适宜林地可以发展林下经济。利用商品林发展林下经济,经营者可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符合水土保持要求、不影响森林整体功能的前提下,可利用公益林,科学有序发展林下经济。目前,我们结合政策要求等方面因素,划定了1.06亿亩可用于发展林下经济的空间,并落至山头地块,建立了林下经济发展空间“一张图”,数据已提供各地使用。在配套用林政策方面,明确为发展林下经济修筑的生产道路、管护设施、生产资料用房和贮存场(库),安置的移动设施和装置,以及为满足生产需求而配套的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和通信类辅助设施,相关使用林地符合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办理直服设施使用林地审批手续;不符合直服设施的办理占用林地审批手续,保障所需林地定额。下一步,我们将指导各州(市)结合资源、区位、发展条件,进一步细化完善林下经济发展空间“一张图”,科学划定林下种植、养殖、采集加工及景观利用适宜发展空间,推动空间资源精准匹配产业发展需求。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