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17日,叶**通过公众咨询提问:
原个人从村集体流转了一宗林地经营权,合同载明可以再次流转,但需村集体书面同意。现需再次流转给他人经营,还需要按首次流转程序召开村民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吗?
2026年8月20日,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回复:
叶**:
您好,您咨询的“林地经营权再流转有关问题”留言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受让方可以再流转土地经营权”。
二、《云南省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第八条明确“受让方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流转取得的林地经营权可以依法再流转,应当事先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书面同意。原合同条款明确可以再流转的,视为书面同意。再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原流转期的剩余期限。”
感谢您对云南林草工作的支持与理解。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