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19日,王*通过公众咨询提问:
问题1.根据《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公布“十五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请问下达县级的国有林场森林采伐限额和集体采伐限额是否能互相调剂使用,若能,需上报哪级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复?
问题2.县级国有林场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资源转让后,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林木使用权变更为企业的,企业后续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开展林木采伐时,请问是占用原有国有林场的采伐限额还是可以使用集体采伐限额?是否有政策依据?
问题3.若下达县级国有林场的“十五五”年森林采伐限额不能满足其常规性经营采伐需求,请问是否可以申请新增“十五五”期间的年采伐限额?若可以,需要提供哪些资料,新增的采伐限额需上报哪级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复?
2026年8月20日,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回复:
王*:
您好,您咨询的“关于森林采伐限额的问题咨询”留言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国有林场森林采伐限额和集体采伐限额不能相互调剂使用。
二、根据采伐限额编制和管理要求,采伐限额编制单位的限额是对应编制范围和面积的,您提到的情形只能占用国有林场的采伐限额。
三、我省已完成了“十五五”期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并公布执行。如果需要新增采伐限额编制单位的采伐限额,需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消耗量低于生长量和森林分类经营管理的原则,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年采伐限额,经征求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国务院备案。”的规定执行。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