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20日,叶**通过公众咨询提问:
集体林地通过交易中心流转给个人经营(依法取得林权证),现再次流转给个人经营,不改变林地经营范围,需办理林权过户,原合同载明可以转让,需经村集体书面同意。不动产中心要求经林草局备案方可。请问一下办理程序?同时还需经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吗?
2026年8月26日,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回复:
叶**:
您好,您咨询的“林地经营权再流转有关问题”留言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受让方可以再流转土地经营权。”
二、《云南省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州(市)、县级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依照部门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
三、《云南省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受让方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流转取得的林地经营权可以依法再流转,应当事先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书面同意。原合同条款明确可以再流转的,视为书面同意。再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原流转期的剩余期限。”
感谢您对云南林草工作的支持与理解。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