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通运输局、林草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建设现代化国有林场的意见》(发改农经〔2025〕1343号),推动云南现代化国有林场建设实践迈出坚实步伐,省级有关部门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了《云南省关于加快建设现代化国有林场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6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关于加快建设现代化国有林场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建设现代化国有林场的意见》,持续巩固拓展云南省国有林场改革成果,提高国有林场生态质量功能、挖掘特色产业发展潜力、提升优质生态产品供给能力,在实现扩绿兴绿护绿“三绿”并举、推动森林水库、钱库、粮库、碳库“四库”联动方面更好地发挥国有林场作用,结合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构建现代化生态保护体系,筑牢西南生态安全屏障
(一)加强资源资产管理
以全省林草湿荒普查成果为基础,系统盘点国有林场资源资产,全面建立资源资产台账,完善管理制度,推动属地政府积极稳妥化解“一地多证”历史遗留问题。健全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委托代理机制,依法依规将林场资源管理纳入自然资源管理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鼓励各地在保护好生态基础上,系统谋划森林资源经营管理,利用适宜林地发展林下经济、开展景观利用、自然教育等经营活动并明确具体范围。坚持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有偿使用,严禁将国有林场资源资产无偿或低价划拨地方国有投融资平台。
(二)强化生态保护和管护能力
严格保护国有林场范围内,尤其是高黎贡山、哀牢山、无量山、热带雨林、干热河谷等具有重要价值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物种栖息地、重要自然遗迹和自然景观。推广应用无人机巡护、红外监测、智能卡口等现代化技术,构建“天空地人”一体化智慧监测管护体系。强化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森林草原防灭火、有害生物综合防控、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方面能力建设,加强区域联防联控及跨境保护合作。
(三)推进林草资源提质增效
2027年前全面完成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修订)工作,并将编制和实施情况纳入林长制考核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强化良种壮苗推广应用,推进森林抚育、低产低效林改造、退化林修复,营造异龄复层混交林和多功能森林,增强林地综合生产力。重点培育珍贵用材林和优良乡土树种木材生产基地,着力加强大径级用材林、竹林和松、杉、桉等工业原料林木材供给能力。
二、发展现代化特色产业体系,推动“两山”转化落地
(四)用好用活产业发展政策
通过市场化运作、合作开发等方式,依法依规盘活国有林场林地、林木、生态资源。探索开展采伐限额5年总量控制,推进成过熟人工商品林采伐更新,深挖木材剩余物和非木质林产品开发利用潜力。开展天然林纠错和公益林动态调整,精准核实和纠正错划的天然林。鼓励有条件的国有林场组建林权收储机构,采取市场化方式收储分散林权,促进林地资源集约高效利用。探索建设林业标准地,参与国家储备林、林业碳汇项目开发交易,探索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
(五)因地制宜发展特色产业
充分发挥国有林场优势,通过自主开发、合作开发等方式,建设规模适度、特色鲜明、效益显著、带动力强的林草、林果、林咖、林菜、林花、林菌、林畜、林禽、林蜂以及道地中药材等林下经济基地,大力发展木竹制品、森林食品、林下中药材等精深加工。以国有林场为重要依托,积极发展森林康养、生态旅游、自然教育、低空经济、户外运动等新业态。支持各地积极打造林场系列特色品牌,推动产业链延伸升级和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六)落实“百场带千村”行动
鼓励国有林场与集体林经营主体,通过林权流转、合作造林、委托经营、联合经营等方式深化场村协作,带动林区群众稳定增收,助力乡村振兴。鼓励引入各类经营主体参与国有林场经营类项目,推动资源要素向国有林场集聚,深化推广“国有林场+企业+科研院所+村集体+农户”合作模式,协同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高集体林地经营水平。
(七)提升生态服务能力
支持国有林场建设种质资源库、良种基地、草种基地和保障性苗圃,为绿美云南建设提供乡土树种、珍贵树种、彩化树种、特色经济林树种等优质种苗保障。鼓励国有林场申报工程咨询、施工、监理等相关资质,承接或牵头参与重点生态工程项目建设和后期管护。支持林场面向社会提供防火防虫、资源监测、产业发展等专业化社会化服务。
三、加快升级现代化技术装备体系,补齐林场发展短板
(八)强化先进适用装备推广应用
鼓励各地支持国有林场结合实际提升“天空地”一体化监测、指挥调度系统和有害生物综合防控等生态保护装备,强化种苗培育、造林种草、抚育采伐、林果采收等生产作业机械装备配备。鼓励研发推广小型、轻便、智能化林业机械,大力推广木竹加工、经济林果、木本粮油等精深加工设备。加强先进适用装备操作培训和维保技术队伍建设。加强国有林场装备建设统筹规划与管理,推动装备资源与周边区域共享共用。
(九)鼓励开展技术创新实践
发挥国有林场资源与场地优势,在林草资源保护、培育和科学利用等领域发展新质生产力,主动对接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深化“场校(院)企”合作,探索“产学研用”创新联合体,聚焦种质资源保护利用、珍稀物种保护、特色林产品加工、林草机械研发等重点领域,共建试验基地、科研基地和实践基地。
(十)建设完善基础设施
将国有林场道路、供电、通信、环卫、用水、森林草原防灭火,以及管护用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求,统筹纳入本行政区域相关规划,持续推动建设并足额落实维修养护经费。依托周边区域公共设施和国有林场生产生活设施,布局建设生态旅游、森林康养等服务设施,完善相应配套服务。支持以工代赈项目投向林草基础设施建设。
四、探索健全现代化经营制度体系,激发林场发展活力
(十一)完善国有林场管理体制
综合考虑国有林场区位、资源禀赋、管理要求与发展基础等情况,逐个林场确定主要功能定位及发展方向。持续巩固国有林场改革成果,结合公益一类、二类林场性质,实行差异化管理与精准支持政策。推动公益性林场在落实生态任务的基础上,适当探索建立经营性收入分配激励机制。鼓励各地科学定岗定责、合理分配任务、优化内部绩效考核,激活发展动能,推动生态保护、资源增值与产业发展协同共进。
(十二)激活人才队伍发展动能
将国有林场人才引进纳入“三支一扶”计划支持范围,探索实行定向培养,开展“订单式”专业人才培养,鼓励本土化、乡土化人才培养。推动优化人才年龄和知识结构,逐步实现国有林场45岁以下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低于1/3,专业技术岗位不低于总量的80%。工勤人员通过在职教育提升学历、取得职称后,可按规定竞聘到专业技术岗位。按照干管权限加大培训力度,培养林草行业前沿技术骨干,全面提升国有林场队伍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建立健全人员能进能出、岗位能上能下的国有林场用人制度,采取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等方式择优聘用人员。将符合条件的林场工作人员按规定纳入乡镇工作补贴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政策范围,并在绩效分配时予以适当倾斜。
(十三)建立收入分配激励机制
国有林场利用国家资源、国有资产等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取得的政府非税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要求,全额上缴国库或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按相关规定安排国有林场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必要成本性支出;通过开展经营性活动取得的事业收入,纳入本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主要用于国有林场建设发展。探索建立国有林场经营性收入分配的激励机制,统筹考虑考核结果、收支结余、行业和单位间收入差距等因素,合理核定国有林场绩效工资总量。按照以岗定酬、绩效取酬、优绩优酬,多劳多得的原则,优化考核激励,严格与岗位职责、目标任务、工作量挂钩,并加大对基层一线倾斜,确保激励措施既符合事业单位管理要求,又能有效调动职工积极性。
各地要履行好属地管理责任,将符合条件的国有林场建设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切实加强部门协调,协同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各级发展改革、林草等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健全多元化政策保障机制,谋划好有关项目,加强统筹协调和上下联动,切实加强国有林场基础性支撑性项目建设。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林草等部门协同指导国有林场探索建立收入分配激励机制。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加强职责范围内相关工作的政策研究和要素保障,共同推进现代化国有林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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