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林资源〔2026〕11 号
各州、市林草局,局机关有关处室、局属有关单位:
为规范全省栓皮采集行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栓皮栎等树种栓皮资源,维护森林生态安全和林农合法权益,促进森林经营提质增效和林草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以及天然林、公益林、古树名木、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等保护管理有关规定,结合云南实际,现就加强栓皮采集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禁、限、放”分类管理
禁止采集的范围包括自然保护地、古树名木(古树指树龄100年以上的树木,不包括人工培育、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商品林中的树木)、权属有争议的林地林木,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禁止采集的情形;限制采集的范围包括生态保护红线、公益林、国有天然林等生态区位敏感脆弱地区的林木,须在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公益林、天然林管控要求,落实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前提下,规范有序开展栓皮采集,具体监管措施由县级林草主管部门结合实际确定;放活经营的范围为集体商品林内的栓皮资源,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的前提下,允许林业经营者依法自主经营,充分保障林权人合法权益。鼓励涉栓皮采集利用的国有林场、国有林经营单位、规模经营主体以及具备条件的集体林经营单位,在森林经营方案中明确栓皮采集的有关内容和要求,作为经营利用、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二、采集技术要求
栓皮采集严格执行国家林草局发布的《栓皮采集技术规程》(LY/T3416—2024)。每年5月至9月进行采集,冬季、春季禁止采集;目标树主干胸径须达到15厘米以上、栓皮厚度须达到1.5厘米以上;再次采集时,与上一次采集间隔时间需达到5年以上,且再生栓皮累计厚度应达到1.5厘米以上,采集时防止伤及韧皮部、形成层和木质部;采剥高度严格按规程控制。
三、其他有关事项
(一)严格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行为。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要结合森林资源调查监测,及时掌握辖区内栓皮资源和经营利用现状,加强资源保护管理,促进科学合理有序利用。县级林草主管部门要强化对涉栓皮收购、加工、销售企业,以及森林经营单位和林权权利人栓皮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栓皮采集技术规程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进行查处。
(二)培育栓皮资源,夯实发展基础。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国土绿化、森林生态修复、国家储备林建设、森林可持续经营等项目,通过新造、更新改造和补植补造等措施,推广应用栓皮栎良种壮苗和菌根苗,积极培育规模化、集约化栓皮栎林木资源。鼓励有条件的森林经营单位、企业和个人,采用造林、采伐更新和补植补种等方式,培育栓皮资源,夯实产业发展基础。
(三)强化标准宣传,加强技术培训。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栓皮采集技术规程的宣传和技术培训,指导涉及栓皮采集、收购、加工、销售的企业做好栓皮采集人员培训,让采集人员熟练掌握采集技能。要及时妥善处理和回应有关社会关切、信访举报、业务咨询。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9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