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和省级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央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等行业主管部门制定了《云南省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实施办法”)。为便于理解和落实,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文件依据
(一)起草背景。2026年是“十五五”开局之年,也是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五年过渡期收官,转入常态化精准帮扶的第一年。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统筹建立常态化防止返贫致贫机制 促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决策部署,财政部已牵头将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调整为中央常态化帮扶资金。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省财政厅牵头将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调整为省级常态化帮扶资金。根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6〕10号)等规定,结合云南省实际,在前期调研和征求各州(市)、省级相关部门意见,开展专家论证,报省发展改革委开展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以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基础上,广泛采纳意见,少部分未采纳意见与上述各方达成一致意见,制定了《云南省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对中央和省级财政帮扶资金的管理使用作出规定。
(二)政策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6〕10号)、《财政部农业农村司 农业农村部计划财务司 国家发展改革委地区振兴司 国家民委共同发展司 国家林草局规划财务司 农业农村部农垦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政策“问与答”〉的通知》(财农便函〔2026〕78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6年度中央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26〕6号)等。
二、管理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
按照“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管理实施办法在继承过渡期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使用经验做法的基础上,应时应势调整优化资金政策,保持了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使用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和一致性,并充分结合云南实际,对中央帮扶资金进行细化,对省级帮扶资金提出创新要求和举措,包括总则、资金用途、资金分配和管理、项目管理、监督检查、附则共6章29条。
(一)制定原则。一是坚持按照财政部等国家部委管理要求,严格抓好落实;二是坚持“大稳定、小调整”,合理优化政策设计;三是坚持实事求是,统筹兼顾基层意见;四是坚持财政科学管理,优化结构提效益、加强管理增效益、加强统筹要效益。
(二)主要内容
1.第一章总则(第1—3条),明确了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和开发式帮扶、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等5个任务方向。
2.第二章资金用途(第4—8条),对资金用途作出规定,按照“产业”、“就业”、“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其他”分别细化了支持内容,确保精准发力、靶向施策。同时明确列举负面清单,杜绝资金违规使用。
3.第三章资金分配和管理(第9—16条),规定了资金的分配方式、具体测算指标和权重、倾斜支持对象,明确了资金分任务方向的管理部门、各级各部门职责、资金安排和下达、资金支付、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公开等资金管理相关要求。
4.第四章项目管理(第17—23条),围绕帮扶项目“怎么建、怎么管、怎么见效”,从项目管理全流程作出规定,要求做到项目入库规范化、实施推进精细化、联农带农实效化、项目绩效管理严格化、后续资产管理长效化,同时规范项目管理费的使用。
5.第五章监督检查(第24—25条),明确了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检查机制,强调压实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监督主体责任,要求强化常态化监督和协同监督,严肃问责追责,确保资金管理安全规范、高效使用。
6.第六章附则(第26—29条),主要是明确办法的调整机制、各地投入规定和制定实施细则、办法解释、施行时间以及新旧政策衔接问题。
三、管理实施办法的主要创新做法
结合云南省实际,参考其他省(区、市)做法,以及调研中各地提出的意见建议,聚焦资金投入、分配使用和强化监管3个方面全流程,提出8项创新举措:
一是健全财政金融协同支农投入机制,发挥资金引导撬动作用。支持各地安排省级常态化帮扶资金用于政策性农业融资担保风险补偿金,推动全省建立健全农业融资担保体系政担合作和风险分担机制;允许各地按规定从省级常态化帮扶资金中,安排由州(市)和县级财政承担的对重点帮扶群体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支持推进农业保险创新发展。
二是加强中央和省级常态化帮扶资金安排统筹衔接,发挥资金使用合力。在通过中央常态化帮扶资金支持国家认定的欠发达国有农场和林场发展的基础上,支持各地统筹省级资金支持国家和省级认定的欠发达国有农场和林场;将各地华侨社区涉农乡村特色产业和区内户外涉农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纳入省级常态化帮扶资金支持范围。
三是优化常态化帮扶资金产业投入占比政策,实行差异化要求。明确常态化帮扶资金优先保障帮扶产业发展需求,对中央常态化帮扶资金,以州(市)为单位保持产业投入占比基本稳定,由州(市)统筹根据县域产业发展实际对县级实行差异化要求;充分考虑云南省实际,省级常态化帮扶资金对产业投入占比不作硬性规定,赋予各地更多统筹空间。
四是突出支持重点和兼顾其他地区,推动均衡发展。通过设立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和其他县两个资金池等方式统筹支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和其他县发展,支持重点地区的同时兼顾其他地区;支持州(市)结合实际从下达到县的省级常态化帮扶资金中统筹不超过20%的比例用于州(市)内的统筹平衡,推动均衡发展。
五是拓宽省级常态化帮扶资金支持范围,发挥市场主体带动作用。明确常态化帮扶资金到人到户项目仅支持重点帮扶群体,但省级资金产业奖补项目可适当分类分档支持其他农户。在中央常态化帮扶资金用于帮扶车间、乡村工匠、劳务品牌吸纳就业奖补基础上,省级资金可用于其他经营主体吸纳就业奖补和联农带农帮扶产业奖补。
六是细化常态化帮扶资金负面清单,提升资金使用规范性。明确9个方面的禁止事项,规定资金不得用于弥补预算支出缺口、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不得用于交通工具及通信设备支出、不得用于建盖、购买、租赁、维修、装修楼堂馆所等方面的具体内容或项目,并结合近年各渠道反馈问题情况进一步细化实化,加强负面清单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七是优化资金支付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鼓励各地采用银行保函、保险保函(保单)、担保保函、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和保险等方式缴纳履约保证金,代替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在加快支出进度的同时减轻市场主体负担。明确当年度未使用完毕的资金须办理结转手续,原则上应于次年6月底前全部支出(质保金除外)。
八是规范项目管理费使用,夯实项目前期工作。参考中央常态化帮扶资金做法,结合实际将省级常态化帮扶资金项目管理费列支比例从5%提高到8%。明确省级常态化帮扶资金项目管理费可用于常态化帮扶资金监督检查、绩效评价、项目档案整理支出,全力解决县级项目管理费不足、支持内容与需求不够匹配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