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林业草原改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5〕153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会同省林草局制定了《云南省中央财政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为便于理解和落实,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文件依据
(一)起草背景。2025年12月,财政部、国家林草局联合印发《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5〕153号),对中央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的使用范围、资金分配、预算管理、绩效管理及监督检查等作出明确规定,并明确要求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为规范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会同省林草局结合中央资金管理要求和我省实际,在征求各州(市)相关部门意见、开展专家评估论证、报省发展改革委开展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广泛采纳意见并认真修改完善,制定了《实施办法》。
(二)政策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5〕15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以下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9〕6号)、《云南省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云政办发〔2021〕10号)等。
二、《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包括总则、资金使用范围、资金分配、项目申报审核和预算下达、预算执行和项目调整及验收、预算绩效管理、预算监督管理、附则等八个部分内容。
(一)第一部分“总则”。包括办法制定的政策依据、实施期限和省、州(市)、县(市、区)财政和林草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等。
(二)第二部分“资金使用范围”。明确了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中国土绿化、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林业草原支撑保障体系等3个支出方向的具体支持范围,以及资金不得支持的范围。
(三)第三部分“资金分配”。主要针对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中国土绿化、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林业草原支撑保障体系等3个支出方向,分别明确了资金的分配方式。针对需地方配套且由省级和省以下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的项目,明确了省级和省以下财政资金分担比例。
(四)第四部分“项目申报、审核和预算下达”。主要对省、州(市)、县(市、区)财政和林草主管部门加强项目储备入库、审核和资金下达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五)第五部分“预算执行和项目调整、验收”。对资金拨付、资金支付等预算执行环节的管理进行了规范;对项目调整、变更的具体条件、流程和项目验收主体责任、流程,以及结转结余资金管理进行了明确规定。
(六)第六部分“预算绩效管理”。对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等全过程绩效管理开展的时间、内容、程序等提出了明确要求,进一步强调了绩效管理结果的应用。
(七)第七部分“预算监督管理”。明确了各级财政和林草主管部门加强资金监管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严格奖惩措施。
(八)第八部分“附则”。明确了《实施办法》的解释权归属和施行时间等。
三、《实施办法》重点细化和明确的内容
在财政部和国家林草局印发的《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基础框架下,我们对资金的管理责任、使用范围、分配方式和项目全过程管理、预算和绩效管理等方面做了进一步的细化和明确。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一)明确责任分工,压实管理责任。明确建立财政、林草两部门联合监管工作机制,并细化省、州(市)、县(市、区)三级财政部门、林草主管部门的职能职责,构建起资金分配、下达、使用管理和项目申报、审核、批复、实施、监管、验收、后期管护的全流程闭环管理体系,确保责任层层传导、落实到位。
(二)规范资金使用范围,科学合理分配资金。结合近年来绩效管理、日常监管等发现的资金使用问题,进一步规范和明确资金使用范围。结合工作实际,对中央财政采取因素法分配的林草支撑保障体系支出,采取项目法分配,优先支持纳入国家项目库且成熟度高、前期手续完备的项目。针对需由地方配套的的国土绿化和林草有害生物防治项目,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有关规定,明确省级和省以下分担比例。优化资金分配,将项目储备情况和资金执行进度补充作为资金分配的调节因素。
(三)强化项目储备与前置审核,规范资金下达流程。明确要求各地聚焦本地区林草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明确的重点任务和目标加强项目谋划和储备。要求各级林草、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的实施必要性、实施方案可行性、项目效益与资金投入成本匹配性、绩效目标合理性等严格审核。细化资金分配下达过程中财政、林草部门的协同责任和工作时限要求。
(四)完善预算执行和项目调整验收,形成资金和项目管理闭环。进一步明确各级财政和林草主管部门在资金拨付、资金支付环节的相关程序、支付方式等要求。补充细化各类项目调整、变更的具体条件、审批流程。补充完善项目验收主体、程序和时限等要求。强化项目结余资金管理。
(五)压实绩效责任,细化绩效管理流程。精简绩效目标概念性表述和绩效目标设定、审核、下达依据,以及绩效运行监控和评价的依据等内容。同时,结合我省实际,细化了各州(市)林草、财政部门开展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的具体方式、时限和责任;强调了建立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机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资金政策、改进管理以及下一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分配的重要依据。
(六)强化监督管控,严肃财经纪律。省级按季度定期调度全省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和项目实施进展。对项目推进不力、预算执行缓慢、资金使用不合规的州(市),省级将采取通报约谈、现场指导等方式督促整改;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的,视情况采取限期整改、暂扣后续资金、停止拨付、收回资金、线索移交等方式进行处理。将各类检查、督察、通报等发现的问题作为以后年度资金分配调整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