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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食用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管理的通知

2020-12-09   来源: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各州、市林草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贯彻落实<决定>的实施意见》以及《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稳妥做好禁食野生动物后续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20〕42号)要求,进一步做好非食用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管理范围。各地要认真研究《决定》和《野生动物保护法》《畜牧法》《渔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正确理解非食用用途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的管理范围,准确掌握政策界限,对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属于家禽家畜,适用《畜牧法》的规定;对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水生物种核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号)、农业农村部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蛙类保护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20〕15号)明确的鳄鱼、龟类、蛙类等物种,按水生动物管理。各地要加强与农业农村、渔业和畜牧兽医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对按水生野生动物管理的物种和《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公布的畜禽种类,撤回和注销已核发行政许可证件或文书的同时,做好信息共享、资料交接等工作,保障养殖企业(农户)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开展。

二、实施分类管理。各地要进一步严格对从事科研、药用、展示等非食用用途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的管理,对于动物园、野生动物园、公园等观赏展演单位,要全面清点在养动物种类和数量,严格执行“活体标识”制度;对从事相猴、食蟹猴、树齣等医学实验和科研用途陆生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单位,要严格按照实验动物生产要求管理,严禁将野外来源的个体直接用于实验,确保用于销售的实验用动物必须是人工控制条件下繁殖的子二代以后的个体;对从事黑熊、林麝、稀有蛇类等药用陆生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单位,要严格核查其存栏个体数量及谱系、技术保障等生产条件,确保其入药产品产量与实际生产量一致,产品销售必须符合动物入药管理特殊规定;对从事展示展演动物的人工繁育单位,要督促其申办活体标识,跟踪监督动物去向,严禁在不符合安全防护、卫生防疫等条件的场所开展展示展演活动。林麝等兼具药用和展示性的动物,在繁育技术、疫病检测、仿生养殖、药用价值等环节加大科研攻关,提高科技支持力度。

三、全面清理整顿。各级林草部门要结合全省禁食野生动物处置工作,务于2020年9月30日前完成非食用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单位(户)的清理整顿和换发行政许可文书的工作,坚决取缔“空壳养殖户”及超许可范围繁育,对场地设施条件不能达到规范标准、技术力量薄弱、管理制度不健全等经营管理不规范的养殖单位,要求限期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予以取缔。

四、严格许可审批。各地要进一步规范实施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出售、购买、利用等行政许可审批,在批准文件中明确要求申请人依法接受检验检疫,有效防范疫病的传播和扩散。对于申请新办人工繁育许可证的,严格按申请繁育种类的野生动物饲养管理技术规程(野生动物标委会已发布的标准)审核。要严格审核把关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用途,特别是对于药用用途的,要求提供药品生产相关说明材料,或者与医药企业签订的釆购(或委托养殖)协议,建立“生产、采购+繁育”联动监管制度。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督。各级林草部门要规范运用“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经审核批准的繁育单位要全部进入“系统”管理,全面完善繁育单位的基本信息,及时更新经营利用和存栏动物变动数据,确保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可追溯。各县、市、区林草部门要定期开展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所的巡查,现场核实在养动物存栏、饲养和生产加工情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各级林草部门要加强与动物卫生、市场监管、公安等监管执法部门的沟通,利用“系统”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附件: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管理系统操作流程手册.pdf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0年3月6日

(联系人及电话:张俊波 650114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