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22日,陈*通过公众咨询提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一条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使用草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需要将草原转为非畜牧业生产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前款所称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
(一)生产、贮存草种和饲草饲料的设施;
(二)牲畜圈舍、配种点、剪毛点、药浴池、人畜饮水设施;
(三)科研、试验、示范基地;
(四)草原防火和灌溉设施。
咨询:办理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的申报主体是否须为草原承包经营者或牧民个人?公司运作的规模化养殖,涉及修筑以上设施的是否也按照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来报批?
2022年6月27日,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回复:
陈*:
您好,您咨询的“草原征占用审批相关事宜”留言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第十条规定,草原征占用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具有审核审批权限的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提出草原征占用申请。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贯彻执行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实施意见》规定,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1.使用草原超过70公顷的,由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批;2.使用草原70公顷及其以下的,由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批。
修筑其他工程,需要将草原转为非畜牧业生产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感谢您对云南林草工作的关注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