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恢复相关问题

2022-12-13 16:45:50   来源: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2年12月8日,姜*通过公众咨询提问:

您好,我有关于法律适用以及实务操作的问题要请教。2021年11月23日,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下发《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云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的实施意见(试行)云林规〔2021〕6号》文件,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与旧版树木补种只要求单一树种不同,新发布的文件要求营造模式以混交林为主。我的问题是:1.此文件是否能够溯及既往?比如,行政机关于2021年作出了行政命令,要求行政相对人在2021年6月1日前补种树木,但当时未出具植被恢复方案。如果2022年出具植被恢复方案,应当按照原标准还是新意见作出?2.当事人在恢复方案出具之前于2022年8月进行了补种(单一树种),是否可以以新的标准认定相对人补种不符合标准?3.如果补种不符合标准,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何种措施进行督促?

2022年12月13日,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回复:

姜*:

您好,您咨询的“林地恢复相关问题”留言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云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的实施意见(试行)》(云林规〔2021〕6号)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因此,该文件适用于文件施行后作出的行政处罚和决定。

二、《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云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的实施意见(试行)》(云林规〔2021〕6号)恢复植被的标准和质量要求规定,“营造模式应以混交林为主,且目的树种占比应不低于60%。”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代为履行,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一)拒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或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二)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代履行的条件、程序、费用在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云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的实施意见(试行)》(云林规〔2021〕6号)中已有明确规定。

感谢您对云南林草工作的关注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