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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

2023-12-21 15:05:55   来源: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处    分享到:

为加强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全省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全省范围内国有林场经营管理的林地,各类自然保护地、世界自然遗产地、重要湿地,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鸟类迁徙通道、保护小区,河流岸线(河堤或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水平外延1千米以内,各类湖泊、水库岸线(湖、库堤或最高运行水位)水平外延1千米以内,各级公路路面、铁路轨道外侧水平外延1千米以内,全年禁止一切非法猎捕活动。

二、禁猎期。全省禁猎区以外区域,每年5月1日至11月30日禁止一切非法猎捕活动。

三、禁用捕猎工具。禁止使用军用器械、气枪、射钉枪、地枪、地弓、排铳、弓弩、弹弓、毒药、爆炸物、电网、电击或电子诱捕装置、猎套、猎夹、粘网、捕鸟网等危害陆生野生动物安全的工具。

四、禁用捕猎方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巢、火攻、烟熏、网捕、挖洞、陷阱、捡蛋、电捕等危害性方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

五、其他。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航空安全、人身财产安全、农林业生产等需要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六、法律责任。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部门、机关要及时公布举报电话,接到举报应当及时依法处理。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举报电话为0871—65011447。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3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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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