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项目建设相关问题

2023-02-24 18:06:28   来源: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3年2月22日,杜**通过公众咨询提问:

根据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缓冲区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可以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请问河道治理类工程占地涉及省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时,工程能否施工建设。

2023年2月24日,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回复:

杜**:

您好,您咨询的“省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项目建设相关问题”留言收悉。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63号)规定“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禁止开展任何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原国家环境保护部、国家林业局等10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发〔2015〕57号)规定“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开展任何开发建设活动”。根据上述规定,河道治理类工程占地应避让省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

感谢您对云南林草工作的支持与理解。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3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