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饲养小太阳鹦鹉的法规疑惑

2023-06-28 10:27:00   来源: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3年6月26日,祝*通过公众咨询提问:

根据云南省林草局相关法规,“个人饲养加载标识的费氏牡丹鹦鹉、紫腹吸蜜鹦鹉、绿颊锥尾鹦鹉、和尚鹦鹉4种鹦鹉不办理人工繁育许可,不能开展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活动。”,请问单纯饲养一只带标识的鹦鹉是否要到当地备案?

2023年6月28日,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回复:

您好,您咨询的“关于饲养小太阳鹦鹉的法规疑惑”留言收悉。现答复如下:

人工繁育、出售购买和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鹦鹉的,严格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妥善解决人工繁育鹦鹉有关问题的函》(林护发〔2021〕29号)要求进行管理。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已在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网站作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养殖利用管理规定解读》(http://lcj.yn.gov.cn/special/2022/0215/4263.html)。

一、通过合法渠道购买并依法加载了专用标识的绿颊锥尾鹦鹉(又称小太阳鹦鹉,拉丁名:Pyrrhura molinae)作为宠物的,按利用行为进行管理,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等有关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

二、为保护、研究、科学实验、展览及其他经济目的而进行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等规定管理,应当依法应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

三、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交易、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依法办理“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政许可”。

感谢您对云南林草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3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