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草地的性质认定事宜

2023-07-14 11:35:49   来源: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3年7月12日,肖**通过公众咨询提问:

1.县级人民政府于2012年8月颁发《草原所有权证》,明确了面积、主要用途(依法保护、建设和利用草原,发展草地畜牧业);但未明确草原类型。

2.“三调”公布数据为“人工牧草地”

3.《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二条:“国家实行基本草原保护制度。下列草原应当划为基本草原,实施严格管理:

(一)重要放牧场;

(二)割草地;

(三)用于畜牧业生产的人工草地、退耕还草地以及改良草地、草种基地;

(四)对调节气候、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具有特殊作用的草原;

(五)作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的草原;

(六)草原科研、教学试验基地;

(七)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基本草原的其他草原。”

问题:

1.该地块能否据此认定为“基本草原”?

2.县级人民政府及林草局是否有权就该地块的属性进行论证、认定,如根据实际情况认定为“其他草地”(树木郁闭度<0.1表层为土质,不用于放牧的草地)?

2023年7月14日,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回复:

肖**:

您好,您咨询的“关于草地的性质认定事宜”留言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二条已经明确了基本草原的划定范畴,应当划为基本草原的,要实施严格管理。国土三调数据公布以来,草原面积数据变化大,目前国家层面暂未制定出台基本草原划定相关技术规范,暂未明确基本草原划定主体,也暂未组织开展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基本草原的划定是一个科学精准、客观严谨的过程,有待国家统一出台相关划定指导意见后确定。

二、我局鼓励县级人民政府及林草局就草原的属性开展调查研究,并支持与自然资源等管理部门广泛交流讨论,以实事求是的态度争取得到理解和支持。

感谢您对云南林草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3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