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2024—2026年政策性森林保险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2023-12-14 18:17:31   来源:云南省林业基金管理总站    分享到:

2023年12月初,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云南省财政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云南监管局印发了《云南省2024—2026年政策性森林保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解读如下: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深入引入保险机制,充分发挥保险的损失分摊、经济补偿、防灾防损、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促进乡村振兴等功效,全面提高森林抗风险能力,确保灾后森林植被和林业生产得以迅速恢复,实现“森林风险有保障、生态得保护、林业经营者得实惠、政府得民心、林业和保险得发展、财政资金有绩效”的多方共赢目标。

二、实施时间

从2024年1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在全省范围内实施的中央政策性森林保险(原森林火灾保险)工作,按本实施方案组织开展。

三、主要内容

维持原政策性森林火灾保险保费0.4元/亩、保险金额400元/亩、费率1‰不变,将单一的森林火灾保险责任拓展为森林综合险。将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其他自然灾害,以及野生动物肇事保险未覆盖部分纳入保险责任范围。

(一)按公益林和商品林分类施策。保险标的为生长和管理正常且产权明晰的公益林和商品林。公益林投保人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授权机构,被保险人为各林权所有者。商品林投保人为商品林林权所有者,被保险人为自愿按规定比例缴纳保费的商品林林权所有者。

(二)由州(市)组织实施,不得下放县(市、区)开展。森林保险工作由省林草局统筹指导,省财政厅、保险监管部门按部门职责配合工作,由各州(市)组织安排,县(市、区)负责实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优胜劣汰的原则,公开遴选承保机构,遴选委托至州(市)林草部门具体组织实施,不得下放至县(市、区)开展。

(三)承保流程和保险期间。公益林投保以县为单位,由各地林草主管部门统一投保并签单。商品林投保由林权所有者或农户自主自愿投保。保单原则一年一签,保险期间设定为一年,具体以保单载明的起始和终止日期为准。

(四)按照投保则补、不保不补的原则。公益林、商品林每亩保费均为0.4元。公益林投保后,保费由财政全额补贴;商品林投保后,保费由林权所有者自缴15%(即每亩自缴0.06元),财政补贴85%(财政每亩补贴0.34元)。

(五)各类灾害的保险理赔要求。

森林火灾。过火地块和救火损毁林木地块为森林火灾受灾范围,按烧毁、烧死、烧伤、救火损毁对受损林木进行调查统计,确定森林火灾林木损失程度。

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林业有害生物导致林木受灾的,按照15%的损失程度先行赔偿,最终定损后再赔偿;发生松材线虫病、蛀干害虫等灾害,受害木胸径在10厘米以上,需要进行清理、挖除、焚烧等处理的,按照20元/株赔偿,每亩最高赔偿至400元。

其他自然灾害。(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暴雨、暴雪、雹灾、冰冻灾、雨凇灾、风灾、干旱、高空坠物、涝灾、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等自然灾害)其他灾害保险责任事故导致林木受损的,按照损失程度计算赔偿金额,不能立即确定最终损失的,预估损失金额,按照预估损失金额的60%予以预赔付,最终定损后再赔偿。

野生动物毁损。按我省相关政策规定,野生动物肇事公众责任保险已覆盖的,由野生动物公众责任保险先行赔付,未覆盖的再由森林保险赔付,对已经赔付的部分不得重复进行赔付。野生动物导致林木受损且野生动物公众责任保险无赔付的,按照林木损失程度计算赔偿金额,不能立即确定最终损失的,按照预估损失金额的60%予以预赔付,最终定损后再赔偿。

(六)查勘定损坚持快处快赔工作原则。聚焦服务“三农”工作,切实提升农户对国家森林保险政策的获得感和满足感。森林保险发生全部损失的,10天内必须完成损失核定;部分损失的,要求20天内必须完成损失核定;损失核定后,双方达成理赔协议的10天内必须赔付到农户;暂未达成理赔协议的,按合同约定进行预赔付,观察期一般设置为60天,期满后3天之内要将赔付款理赔到农户。

(七)保险赔付款用途。公益林保险理赔款由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按权属统筹安排管理使用,专项用于灾后植被修复、恢复造林,以及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和受害木的清理,不得挪作他用。受灾林木灾后恢复造林原则上应在原地进行,一般2年内完成,对立地条件差、坡度大、自然条件恶劣难以恢复造林或不具备原地恢复条件的,可以异地恢复造林。商品林保险理赔款直接赔付至林木林权所有者。

(八)巩固脱贫成果。保险承保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优先聘用当地有劳动能力的脱贫户(原建档立卡户)作为森林保险协保员。每村结合实际需要可以设协保员一名,由承保机构和村民委员会协商确定,并在本村公示。承保机构应当与协保员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承保机构可以向协保员支付一定费用,具体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但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地公益性岗位的平均报酬。承保机构应当加强对协保员的业务培训,对协保员的协办行为负责。

 

相关文件: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云南监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2024—2026年政策性森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