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如何办理?

2024-01-09 17:30:17   来源: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1月8日,初**通过公众咨询提问:

老师,您好!我想咨询一下“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的办理流程。另外,中药饮片厂生产经营乌梢蛇需要办理“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吗?期待老师的回复,谢谢!

2024年1月9日,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回复:

初**:

您好,您咨询的“‘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如何办理?中药饮片厂生产销售乌梢蛇需要办理‘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吗?”留言收悉,现答复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经科学论证评估,纳入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或者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并适时调整。对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可以凭人工繁育许可证或者备案,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核验的年度生产数量直接取得专用标识,凭专用标识出售和利用,保证可追溯。”中国野生动物管理专用标识申请制作流程详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野生动植物研究与发展中心网站(https://www.cnwm.org.cn/content_pages1.html?catid=19&json=/html/2021/8/2/1657.json&t=1704783682292)。

按照《国家林业局、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中医药局 关于加强赛加羚羊、穿山甲、稀有蛇类资源保护和规范其产品入药管理的通知》(林护发〔2007〕242号)要求“所有含赛加羚羊角、穿山甲片和稀有蛇类原材料的成药和产品,须在其最小销售单位包装上加载‘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后方可进入流通。”

希望以上答复对您有所帮助,感谢您对云南林草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