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贯彻执行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实施意见

云林规〔2022〕2号

各州、市林业和草原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草规〔2020〕2号,以下简称《规范》)等规定,进一步加强全省草原征占用监督管理,规范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依法保护与利用草原,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贯彻执行《规范》提出以下意见。

一、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规定

(一)矿藏开采、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草原

严格执行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有关规定,原则上不得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内的草原。除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同意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和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外,不得征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应严格管理的草原。

(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等确需征占用草原的应当一次申请

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未明确分期或者分阶段建设的,用地单位或个人应当一次性申请办理使用草原审核审批手续,严禁化整为零报批。

(三)建设项目类别划分

1.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码头航道、水利、电力、通信、能源基地、国家电网、油气管网、储备库等。

2.公共事业和民生建设项目,包括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公用设施、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公租房、棚户区改造、公益性殡葬基础设施、乡村道路、农村宅基地等。

3.国防和外交项目,指符合相关规定的国防和外交建设项目。

二、使用草原审核审批条件

根据《规范》第九条规定,结合云南草原管理实际,征占用草原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不得征占用草原;

(二)符合所在地县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有明确的使用面积或者临时占用期限;

(三)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相关规定;

(四)对所在地生态环境、畜牧业生产和农牧民生活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五)属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草原;

(六)征占用草原应当征得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的同意;征占用已承包经营草原的,还应当与草原承包经营者达成补偿协议;

(七)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具有恢复草原植被的方案;

(八)申请材料齐全、真实;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各级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权限

(一)矿藏开采、工程建设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审核权限

按照《规范》第六条有关规定执行,其中:

1.属于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审核权限需委托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行使的,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委托要求执行。

2.属于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核权限,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二公顷及其以下的,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州(市)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行使审核权。

(二)临时占用草原的审核权限

根据《规范》第七条第一款,临时占用草原的,由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核审批。

(三)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审批权限

根据《规范》第八条第一款,具体权限划分如下:

1.使用草原超过七十公顷的,由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批;

2.使用草原七十公顷及其以下的,由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批。

修筑其他工程,需要将草原转为非畜牧业生产用地的,应当依照“三、各级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权限”第(一)(二)项有关规定办理。

四、申请征占用草原应提供的材料

需要征占用草原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向具有审核审批权限的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草原征占用申请表》;

(二)项目批准文件;

1.审批制、核准制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者核准批复文件;备案制的建设项目,提供备案确认文件。其他批准文件包括:需审批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提供初步设计批复文件;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2.乡村建设项目,按照地方有关规定提供项目批准文件。

3.批次用地项目,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办理农用地转用的项目。提供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或出具)的批次用地说明书,内容包括年份、批次、用地范围、用地面积、开发用途(具体建设内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或城市、集镇、村庄规划情况,并附相关规划图。

4.勘查、开采矿藏项目,提供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项目有关批准文件。

5.宗教、殡葬等建设项目,提供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申请人与草原所有权者、使用权者或者承包经营权者签订的补偿协议和对应的权属材料;

(四)临时占用草原的,同时提供恢复草原植被的方案(详见附件)。

五、现场查验有关要求

(一)有审核审批权的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在接到征占用草原的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征占用草原条件的,应当及时组织现场查验并编制现场查验报告。其中,属于省、州(市)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核审批权限的,及时通知当地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查验。省、州市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现场核查。

(二)开展现场查验时,参加查验的人员不得少于3人(其中2名以上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并填写《征占用草原现场查验表》,不得向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收取或摊派任何查验费用。

(三)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分别按“五、现场查验有关要求”第(一)(二)项有关规定执行。

(四)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在草原所在村将拟使用草原的用途、范围、面积、补偿情况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已由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公示公告的,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不再另行组织。涉密的建设项目不进行公示。

(五)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将现场查验报告和公示结果及时报送负责审核审批的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六、认真落实先行使用草原政策规定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公路、铁路、油气管线、水利水电等建设项目中的桥梁、隧道、围堰、导流(渠)洞、进场道路和输电设施等控制性单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建设单位根据有关开展前期工作的批文,可以向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控制性单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先行使用草原手续。整体项目申请时,附具单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先行使用草原的批文及其申请材料,按照规定权限一次申请办理使用草原手续。

申请办理控制性单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先行使用草原手续时,应当提供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批文、用地单位先行使用草原申请、用地单位与草原所有者签订的预补偿协议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的代补偿承诺。

七、加强临时占用草原监督管理

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使用草原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一年内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临时占用草原期满不恢复草原植被的,由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本实施意见自2022年6月6日起施行。

 

附件:云南省临时占用草原植被恢复方案编制提纲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2年5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相关附件:

云南省临时占用草原植被恢复方案编制提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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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应急管理厅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