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林业和草原局:
为切实做好重大项目林草要素保障工作,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现就完善《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云林规〔2022〕1号)有关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天然林地使用要求
建设项目限制使用天然林林地。
(一)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民生项目占用天然林林地的,按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规〔2021〕5号)中关于林地等级和公益林林地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民生项目配套设施临时占用林地,以及经营性项目使用林地,原则上可以使用天然林林地范围限定为:符合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规定用地条件中的天然灌木林以及郁闭度0.5(含)以下的天然乔木林林地。
(三)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民生项目配套设施临时占用林地以及部分重大经营性项目(符合有关规划的批次用地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建设的各类园区;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勘查项目、大中型矿山、符合相关旅游规划的生态旅游开发项目;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和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设项目;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自然保护地规划的建设项目;省级以上立项或者纳入省级年度重点项目清单范围的项目)使用林地,符合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规定用地条件,确需使用郁闭度超过0.5的天然乔木林林地的,许可申请材料应当附有由县级林草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不可避让论证且报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的意见,省、州(市)林草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论证结果进行复核,依法依规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不可避让论证原则上需开展多方案比选,要点包括:项目概况、备选方案、推荐方案(详见附件)。
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使用要求
建设项目限制使用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
(一)建设项目可以使用林地的单位面积蓄积量范围限定为:符合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用地条件,以最新公布资源数据为基础,拟使用林地范围内乔木林平均单位面积蓄积量(乔木林小班蓄积量之和/乔木林小班面积之和)≤各县市区乔木林平均单位面积蓄积量×150%。
(二)建设项目符合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用地条件,确需使用蓄积量超过前款规定林地的,许可申请材料应当附有由县级林草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不可避让论证且报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的意见,省、州(市)林草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论证结果进行复核,依法依规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不可避让论证原则上需开展多方案比选,要点包括:项目概况、备选方案、推荐方案(详见附件)。
三、临时使用林地到期后异地恢复的特别规定
临时使用林地到期的,用地单位应当原地组织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确需使用该地块且符合审批条件的项目,经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原临时用地单位进行异地恢复,具体按照《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云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的实施意见(试行)》(云林规〔2021〕6号)规定执行。
四、其他要求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之前有关政策要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次通知要求为准。
附件:XX项目使用郁闭度超过0.5天然乔木林不可避让性论证报告(XX项目使用乔木林单位面积蓄积量超过该县乔木林平均单位面积蓄积量150%的不可避让性论证报告)编写提纲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2年9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XX项目使用郁闭度超过0.5天然乔木林不可避让性论证报告(XX项目使用乔木林单位面积蓄积量超过该县乔木林平均单位面积蓄积量150%的不可避让性论证报告)编写提纲
不可避让性论证报告原则上与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执行相同技术标准。不可避让性论证报告按封面、内封、目录、正文、附表、附图和附件顺序编排。报告名称为“XX项目使用郁闭度超过0.5天然乔木林不可避让性论证报告”(“XX项目使用乔木林单位面积蓄积量超过该县乔木林平均单位面积蓄积150%的不可避让性论证报告”);正文至少包括项目概况(重点说明项目建设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具体包括项目建设背景、原则、依据、数据来源、项目名称、建设地点、投资等)、不同选址方案比选(项目不同选址方案中小班乔木林郁闭度情况、乔木林单位面积蓄积量情况)或唯一方案论述、不可避让性结论(重点说明项目申请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中的项目选址方案为最优方案或唯一方案);附表包括不同选址方案调查因子表、不同选址方案天然乔木林郁闭度对比表(乔木林单位面积蓄积量对比表);附图包括项目位置示意图、项目使用天然乔木林郁闭度现状图(项目使用乔木林现状图);附件主要指项目立项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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