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条规定,省林草局制定了《云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公告发布前已经合法开展人工繁育经营活动,因名录公布需要依法变更、申办有关管理证件、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于2024年5月31日前提出申请,在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前,可依法继续从事相关活动。
特此公告。
附件:云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3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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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