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2025-09-23 16:38:12   来源: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组    分享到:

一、制定背景

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促进农民增收、实现乡村振兴的重要途径。按照国家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工作部署,省委、省政府于2024年10月印发《云南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加快集体林地“三权分置”,落实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规范集体林权流转,完善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

云南作为全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先行省份,2012年基本完成以“明晰产权、承包到户”为目标的主体改革,集体林地确权到户面积2.73亿亩,共发放林权证580多万本。主体改革期间,原云南省林业厅于2008年出台了《云南省集体林地林木流转管理办法(试行)》,随着改革的持续深化,已无法满足当前深化改革的需求。2025年4月,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要求省级林草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按照有关工作部署,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结合本省实际,组织起草了《云南省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在广泛征求意见、专家评审、公开听证、社会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等基础上多次修改完善,经云南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正式印发实施。

二、制定依据和目标

《实施办法》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为基础,结合云南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际编制,旨在通过建立公正、规范、有序的林地经营权流转机制,保障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林业发展,充分释放集体林地资源活力,促进林业适度规模经营,拓宽农民多元化增收渠道,实现“生态美、产业兴、百姓富”的有机统一。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包括总则、流转程序和条件、流转合同、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审批、监督管理与风险防范、附则共六章,二十八条。

第一章总则,共4条。明确了编制《实施办法》的目的、法律依据,以及《实施办法》的适用范围、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的定义和基本原则,并确定了各级林草主管部门是林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的行政主体。

第二章流转程序和条件,共6条。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承包方、其他承包方、取得林地经营权的受让方流转其林地经营权应当遵循的程序和具体条件。明确了公益林、天然林可以依法流转,但其经营利用应遵守相关规定。

第三章流转合同,共5条。规定了流转合同中应包含的内容要素,合同签订的前置事项,强调要推广使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的《集体林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GF-2020-2603),并对委托、合同变更等情形作出规定。

第四章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审批,共6条。明确了审批事项的承办主体为县级林草主管部门,规定了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应具备的条件、应提交的材料。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提供服务可以收取适量管理费用,并对该费用的使用、收支方式决定权等作出相应规定。

第五章监督管理与风险防范,共5条。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级政府和林草主管部门对林地经营权流转实施全过程监督和风险防范的主要工作内容,并规定了林地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时的解决途径。

第六章附则,共2条。确定了《实施办法》解释权的主体为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明确启用时间和其他有关事项。

《实施办法》立足云南实际,系统构建了涵盖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行为及管理的全链条制度框架,为全省进一步规范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放活集体林地经营权,推进林草产业高质量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相关文件: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云南省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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