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云南省“十五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通知

2026-09-30 09:59:39   来源: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森林资源管理处    分享到:

云林资源〔2026〕 号

各州、市林业和草原局:

云南省“十五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已公布实施并向社会公开。为加强“十五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实现森林资源持续增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十五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

云南省“十五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4404.92万立方米,是“十五五”期间每年采伐林地上森林蓄积的最大限量,各限额编制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省级不可预见性森林采伐限额由省林草局统筹管理,专门用于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安全和自然保护区特殊情况等的采伐需要。农村居民的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

二、进一步加强森林采伐限额管理

(一)依法依规使用森林采伐限额。不同编限单位的采伐限额不得挪用,同一编限单位应分别按照权属、起源、森林类别、采伐类型的各分项限额使用。依法流转的森林、林木,其相应的采伐指标可随之流转。已依法批准占用、征收的林地,其林木采伐不纳入森林采伐限额管理。根据森林资源保护和科学经营实际需要,抚育采伐、低产(效)林改造分项限额不足的,可调整使用主伐或更新采伐限额。采伐涉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的树木、古树名木以及各类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的森林、林木,其采伐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执行。

(二)规范特殊情况使用限额。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等重大自然灾害的受灾林木清理,影响电力、交通、水利设施安全运营和日常维护等公共安全的林木采伐,自然保护区特殊情况的采伐,其采伐限额可在县域范围内不分类型集中使用。森林抚育、森林经营试点示范、林业科学研究和试验示范项目在本编限单位范围内调整使用主伐或更新采伐限额,集中使用和调整使用限额后仍不足的,可申请使用省级不可预见性森林采伐限额。申请使用省级不可预见性森林采伐限额时,应附使用省级不可预见性森林采伐限额申请表(详见附件1),并附林业有害生物、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安全和自然保护区特殊情况等的佐证、依据资料。其中:林业有害生物等灾害林木清理需有州(市)和省林检局的鉴定或处理意见;森林火灾受灾林木清理需经1个生长季观察后再确认,需有州(市)和省林草局的森林火灾确认或处理意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必须采伐自然保护区范围内林木的,应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征求省林草局意见。

(三)从严管控天然林和公益林采伐。继续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严格控制天然林皆伐改造,不得将天然林改造为人工林,坚决巩固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成果。加强国家级公益林抚育和更新采伐、低产(效)林改造管理,不得擅自将公益林改变为商品林。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程和政策要求,合理确定采伐对象、采伐方式和采伐强度,科学实施森林抚育和低产(效)林改造,促进森林正向演替,逐步提升天然林和公益林生态功能。

(四)依法放活集体林采伐。在不突破采伐限额的前提下,科学开展集体林采伐,实行集体林采伐限额5年总额控制政策,一次性下达5年的采伐限额且据此批准林木采伐,取消集体人工商品林主伐年龄限制。集体、个人和其他非国有单位所有的人工商品林采伐,全面实行告知承诺方式审批,采伐蓄积不超过30立方米(含)或面积不超过5亩(含)的,取消伐区调查设计;采伐蓄积超过30立方米(不含)或面积超过5亩(不含)的,只需编制简易伐区调查设计。

(五)规范生态保护红线内的林木采伐。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仅允许以下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按规定对人工商品林进行抚育采伐,或以提升森林质量、优化栖息地、建设生物防火隔离带等为目的的树种更新,依法开展的竹林采伐经营。具体情形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准入目录》进行认定,并出具属于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认定意见,按程序依法依规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

(六)强化伐区调查设计监督管理。加强伐区调查设计、评审、审批、采伐作业和伐后更新等环节的监督管理,林木采伐和伐区调查设计应按照国家及云南省林木采伐(移植)规程要求执行。地类、优势树种、起源、龄级龄组和蓄积量等档案资料与现地调查不一致的,以现地调查为主,并在调查设计成果中说明差异原因。要按规定开展全林现地调查、区划,对采伐木或者保留木进行标记,对野生保护树种进行科学保护或移植,杜绝伐区调查设计弄虚作假、设计和施工“两张皮”等现象。林木采伐的组织和个人、提供伐区调查设计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对编制的林木采伐申报和设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七)加强限额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各州(市)要创新林木采伐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率,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林木采伐监管机制,依法公开申请审批及采伐监管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县级以上林草主管部门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加强对伐区调查设计、采伐作业和伐区更新的质量抽查,建立采伐失信名单,将其作为严格审核和重点监管对象。

(八)探索开展国有人工商品林采伐限额5年总额控制试点。实行国有人工商品林采伐限额5年总量控制,一次性下达各试点单位(试点名单详见附件2)5年的采伐限额,按森林经营方案确定年采伐量。以县(市、区)林草局(县国有)开展试点的,县(市、区)林草局要根据林木采伐总体需求、木材生产任务、林产品市场需求、林木价格等情况编制试点实施方案,科学统筹好各国有单位限额,并督促各国有单位编制或修编森林经营方案。以国有林场等国有单位开展试点的,各试点单位要依据经营需要和木材生产计划编制或修编森林经营方案。各试点单位在采伐林木前要依法依规编制伐区调查设计,执行伐前作业设计检查、评审、批复、伐区拨交、采伐公示、伐中检查、伐后更新和验收等要求。各试点单位每年要总结分析限额使用、林木采伐、木材销售和加工、造林更新等工作取得的成效和经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时报送省林草局。公益林、天然林的抚育、低效(产)林改造和其它采伐,严格执行有关采伐管理规定。

三、强化组织领导

各州(市)要落实林长制要求,压紧压实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责任,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认真落实限额采伐和凭证采伐制度。各州(市)林草主管部门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采伐限额执行情况、国有人工商品林采伐限额5年总额控制试点情况报送省林草局。

四、切实加强监督管理

各州(市)林草主管部门要切实强化对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对天然林停伐政策执行不到位、乱砍滥伐和超限额采伐等行为,以及人为因素引发破坏森林资源案件并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要做好政策宣传与学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努力在全社会形成理解、关心、支持保护和科学利用森林资源的良好氛围。

五、全面履行林木采伐安全监管职责

各州(市)林草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林木采伐安全监管职责,统筹做好林木采伐以及林内非道路转运林木作业的安全监管工作。核发采伐许可证时,须在证件备注栏中明确采伐者依法承担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其防范管控采伐安全风险。依法组织开展林木采伐安全生产工作检查,探索推行采伐安全承诺书等监管举措。

 

附件:1.省级不可预见性森林采伐限额申请表

   2.“十五五”期间国有林森林采伐限额5年总量控制试点名单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