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长制是以保护发展森林等生态资源为目标,以压实地方党委政府领导干部责任为核心,以制度体系建设为保障,以监督考核为手段,构建由地方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总林长,省、市、县、乡、村分级设立林(草)长,聚焦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重点难点工作,实现党委领导、党政同责、属地负责、部门协同、全域覆盖、源头治理的长效责任体系。

  • 云南省林长制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云南省林长制省级会议制度(试行)》等六项制度的通知

    现将《云南省林长制省级会议制度(试行)》《云南省林长巡林工作制度(试行)》《云南省林长制信息工作制度(试行)》《云南省林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协作制度(试行)》《云南省林长制工作省级督察制度(试行)》《云南省林长制省级考评办法(试行)》6项林长制运行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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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林长制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云南省林长制省级会议制度(试行)》等六项制度的通知

各州、市林长制领导小组,省林长制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省级林长联系单位:

现将《云南省林长制省级会议制度(试行)》《云南省林长巡林工作制度(试行)》《云南省林长制信息工作制度(试行)》《云南省林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协作制度(试行)》《云南省林长制工作省级督察制度(试行)》《云南省林长制省级考评办法(试行)》6项林长制运行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林长制领导小组

2022年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林长制省级会议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林长制工作议事程序,保障林长制工作有序开展,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厅字〔2021〕11号)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省级会议指省级林长会议、省级总督察会议、省级林长制部门协作会议。

第三条 省级林长会议主要有以下形式:省级总林长会议、省级林长制领导小组全体会议。省级总林长会议、省级林长制领导小组全体会议按年度由总林长或领导小组负责人主持召开,可视情况合并召开。参会人员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省林长制办公室牵头制定会议方案,落实筹备工作,整理上报会议纪要,分解下达会议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会议主要内容包括:

(一)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保护发展森林草原资源的决策部署,以及有关领导指示批示精神,并研究贯彻落实措施;

(二)研究重点工作、重大事项;

(三)通报全省推行林长制考核情况;

(四)对全省推行林长制工作进行总结和安排部署;

(五)需要议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省级总督察会议按年度由省级总督察或副总督察主持召开。参会人员为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有关负责人,省林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及联络员,省林长制办公室负责人,可扩大至州(市)级总督察、副总督察。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牵头,省林长制办公室协同制定会议方案,落实筹备工作,整理会议纪要,分解下达会议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会议主要内容包括:

(一)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保护发展森林草原资源的决策部署,以及有关领导指示批示精神;

(二)汇报督察16个州(市)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情况,重点突出督察发现问题及整改情况;

(三)审议林长制年度督察方案,研究部署翌年全省林长制督察工作;

(四)需要议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省级林长制部门协作会议定期或不定期由省林长制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参会人员为省林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或联络员。省林长制办公室负责制定会议方案,落实筹备工作,整理会议纪要,分解下达会议确定的各项协作任务。会议主要内容包括:

(一)通报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有关情况,研究部署需协同开展的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二)研究落实省级总林长、林长和省级总督察、副总督察交办事项;

(三)需要议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由省林长制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林长巡林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压实和规范各级林长的履职责任,更好发挥林长作用,促进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工作取得实效,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厅字〔2021〕11号)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林长巡林指省、州(市)、县(市、区)三级林长对各自责任区域内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工作开展的巡查指导。

第三条 省级、州(市)级、县(市、区)级林长分别按每年、每半年、每季度的频次至少开展1次巡林。各级林长应结合重大政策贯彻落实、重点任务推进实施等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实际需要组织开展专项巡林。

第四条 林长巡林主要内容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草原资源决策部署和建设森林云南情况;

(二)压实和履行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责任情况;

(三)落实林长制重点工作任务情况,落实上级林长和督察指示要求情况;

(四)实地调研督查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情况;

(五)需要林长巡查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 各级林长联系单位牵头负责林长巡林的工作对接、方案制定与实施、起草巡林报告、督促责任区限期完成问题整改等工作。

第六条 各级林长制办公室应为本级林长巡林提供对应责任区保护发展森林草原资源工作的基本情况及问题清单,协同林长联系单位和对应责任区共同做好林长巡林工作,建立林长巡林台账,对巡林过程中林长的指示要求和发现问题实行清单管理、跟踪督办。

第七条 各地可结合实际,依据本制度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八条 本制度由省林长制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林长制信息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林长制信息公开、报送等工作,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厅字〔2021〕11号)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级林长制办公室应按照及时、准确、规范的原则做好林长制信息公开、报送等工作。各级林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及时向本级林长制办公室提供协同开展林长制相关工作的信息。涉密信息应严格遵守保密相关规定。

第三条 各级林长制办公室对本行政区域应公开的林长制相关信息,应当及时、准确予以公开。应公开内容包括:

(一)与林长制工作相关的政策文件、规章制度、技术性文件等;

(二)林长制组织体系构建情况,主要包括林长名单和责任区域、工作职责、监督电话等;

(三)森林草原资源基本概况、保护发展目标等;

(四)林长制工作有关情况、动态及成效;

(五)公众关注的可公开事项;

(六)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 应主动公开的林长制信息可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广播、电视、报刊、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平台,采用召开新闻发布会,设置公示牌、宣传牌,印发宣传册等方式公开。

第五条 各级林长制办公室应认真收集、梳理林长制有关工作信息,及时上报上一级林长制办公室,重要信息实行一事一专报。应报送内容包括:

(一)工作动态、举措及成效;

(二)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对策建议;

(三)推动工作落实的新思路、新做法、特色亮点;

(四)涉及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的重大问题、重大突发事件、重大舆情处置情况;

(五)上级领导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情况;

(六)其他应报送事项。

第六条 省林长制办公室应根据各地上报信息整理编辑工作动态,报送省级总林长、林长和省级总督察、副总督察。

第七条 省林长制办公室定期统计、通报各州(市)林长制办公室信息报送和采用情况。

第八条 本制度由省林长制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林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协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林长制工作的组织协调,强化省级林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之间的沟通协作,促进各成员单位有效履行职责,推动形成工作合力,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厅字〔2021〕11号)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成员单位应按照规定的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共同推进林长制工作任务落实。

第三条 协作内容主要包括:会商研究重要政策、重大举措、重点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参与落实林长制重要工作,互通共享信息等。

第四条 各成员单位应明确1位分管领导为协作成员、1名处级干部为联络员。协作成员和联络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相应职务的同志自行递补,并报省林长制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建立工作会商机制。省林长制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以组织召开部门协作联席会议、部门协作联络员会议和开展专题会商等方式,重点研究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林长制重大决策部署的措施,协商解决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和林长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落实省级总林长、林长和省级总督察、副总督察交办的事项,研究制定政策制度和重要规划、计划、方案等。

第六条 建立工作参与机制。各成员单位应按照有关工作部署积极参与林长巡林、工作督察、年度考评、有关会议和活动、重大专项行动、专题调研等。省林长制办公室就林长制工作重大政策、重要规划计划和重大事项征求意见时,各成员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认真组织研究,及时反馈意见,合力推进工作落实。

第七条 建立信息互通共享机制。省林长制办公室与各成员单位之间,各成员单位之间要畅通信息交流渠道,及时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的情况,贯彻落实省级总林长、林长和省级总督察、副总督察有关指示批示精神的情况,以及本单位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和经验做法等,通过会议、会商、简报、书面通报等方式进行互通交流,最大限度实现信息共享。

第八条 各成员单位应按要求向省林长制办公室书面报送落实林长制工作年度总结及下一步工作意见、建议。

第九条 本制度由省林长制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云南省林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附件

云南省林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1.省委办公厅负责协调保障担任省级林长、省级督察的相关省委领导开展工作和督促指导林长制考评工作。

2.省委组织部负责督促指导林长履职考评工作。

3.省委宣传部负责督促指导林长制有关宣传教育和社会舆论引导等工作。

4.省委政法委负责督促指导依法治林治草工作。

5.省委改革办负责督促指导林长制改革任务落实。

6.省委编办负责林长制推行中涉及的有关机构编制工作。

7.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负责协调组织开展省级林长制督察工作。

8.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协调保障担任省级林长的省人民政府领导开展工作。

9.省政协办公厅负责协调组织开展省级林长制督察工作。

10.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重点项目、资金等工作。

11.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统筹推动森林草原产业二产发展等工作。

12.省科技厅负责指导支持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科技攻关等工作。

13.省公安厅负责建立“森林警长”工作机制,组织指导各地公安机关依法打击破坏森林、草原、湿地等生态资源违法犯罪行为。

14.省司法厅负责协调指导森林草原地方立法和行政执法监督等工作。

15.省财政厅负责统筹解决保护发展森林草原资源所需经费等工作。

16.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统筹优化森林草原生态用地,完善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等工作。

17.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统筹生物多样性保护,督促指导森林草原生态保护与修复突出问题整改等工作。

18.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督促指导各地开展城市绿化等工作。

19.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督促指导各地开展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绿化,加强林区、草原道路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

20.省农业农村厅负责配合做好森林草原生态保护与修复、有害生物防治及林草产业发展等工作。

21.省水利厅负责督促指导河道、湖泊、水库等管理范围内的造林绿化工作,加强林区、草原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

22.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指导生态旅游、森林康养等工作。

23.省应急厅负责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等工作。

24.省审计厅负责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重大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资金使用审计等工作。

25.省外办负责指导协调森林草原生态建设与保护国际交流合作,协调建立森林草原防灾减灾跨境联防联治机制。

26.省市场监管局负责森林草原地方标准统一立项、统一审批、统一编号、统一发布等工作。

27.省林草局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规划,强化资源监管和执法,组织实施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构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加强野生动植物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大力发展林草生态惠民产业,组织落实森林草原防灭火、重大有害生物防治责任和措施,承担林长制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

28.省乡村振兴局负责协同做好乡村生态治理、乡村振兴涉及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等工作。

29.省气象局负责森林草原防灾减灾的气象服务保障等工作。

30.云南银保监局负责推动森林草原保险发展和森林草原贷款发放等工作。

 

云南省林长制工作省级督察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林长制省级督察工作,推动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履行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职责,落实林长制各项目标任务,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厅字〔2021〕11号)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林长制省级督察工作。主要督察对象为16个州(市)党委、政府和省林长制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对16个州(市)党委、政府的督察以实地督察为主,对省林长制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督察以书面督察为主,具体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条 督察工作由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牵头组织实施,省林长制办公室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督察工作应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坚持依法依规、严谨规范,做到客观公正,推动林长制责任、任务落实。

第五条 省林长制办公室会同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确定重点督察事项、制定督察工作方案,经省级总督察会议审定后,依案开展督察。

第六条 督察内容包括: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保护发展森林草原资源的决策部署情况;

(二)各州(市)党委、政府落实林长制主体责任、省林长制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履行林长制部门职责情况;

(三)人民群众反映或社会关注的重大问题处理情况;

(四)其他需要督察的事项。

第七条 督察工作应在规定时限内形成督察报告,如实报告督察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督察报告按程序报审后,及时向被督察对象反馈。

第八条 被督察对象应当按照督察报告指出的问题和整改要求制定整改方案、抓好整改落实工作,在规定时限内将督察整改落实情况报送督察单位和省林长制办公室。督察指出问题整改实行清单销号管理,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视情形采取函告、通报、约谈、向纪检监察部门提出追责建议等措施,压实责任,推动整改。

第九条 督察过程中产生的有关文件、资料应当按照要求整理保存,需要归档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督察结果作为林长制年度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省林长制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林长制省级考评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决策部署,推动各级党委和政府履行保护发展森林草原资源的主体责任,落实林长制目标任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20〕34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厅字〔2021〕1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委、省政府对各州(市)党委、政府、林长和省林长制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考评。对各州(市)党委、政府、林长的考评统称为“对州(市)的考评”,对省林长制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考评统称为“对省级部门的考评”。

第三条 林长制省级考评自2022年起按年度组织实施。

第四条 林长制考评坚持突出重点、注重实绩,结合实际、分类考评,客观公平、激励担当,规范高效、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五条 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注重五年规划目标与年度目标任务相衔接,重点考评以下内容:

(一)林长制体系建设和运行情况。主要包括各州(市)林长设立及林长制工作机制运行情况、林长制配套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林长履职情况、省林长制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履行部门协作职责情况等。

(二)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目标完成情况。主要包括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草原综合植被盖度、湿地保护率、重点野生动植物保护率等核心目标完成情况。

(三)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主要包括森林、草原、湿地资源保护管理及生态修复情况,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情况,森林草原火灾防控、重大森林草原有害生物防治、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控等情况,深化森林草原领域改革情况,林草生态产业发展情况,监督执法体系和基层基础能力建设情况,以及支撑保障政策建设情况等。

(四)其他需要纳入考评的事项。

第六条 注重基础工作考评与重点目标任务考评相结合,平时考评与年终考评相结合,正向激励与负向约束相结合,以定量考评为主、定性考评为辅,针对州(市)和省林长制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分别建立考评指标体系。对州(市)设基础工作考评指标、保护发展目标考评指标、重点工作任务考评指标、正向激励指标、负向约束指标等5类指标;对省林长制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设基础工作考评指标、重点工作任务考评指标、正向激励指标、负向约束指标等4类指标。

(一)基础工作考评指标。紧紧围绕构建党政同责、属地负责、部门协同、源头治理、全域覆盖的长效机制,重点考评林长制体系建设和运行情况。

(二)保护发展目标考评指标。只针对各州(市),立足推动党委、政府落实保护发展森林草原资源主体责任,主要考评各州(市)完成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草原综合植被盖度、湿地保护率、重点野生动植物保护率等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核心目标的情况。

(三)重点工作任务考评指标。根据省委、省政府和国家林草局下达年度重点工作任务,重点考评生态保护与修复、监督执法体系和基层基础能力建设,支撑保障政策,以及破坏森林草原资源案件、森林草原火灾、重大森林草原有害生物灾害、野生动物肇事发生和处置等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

(四)正向激励指标。主要是对落实工作成绩突出,受到党中央、国务院,国家部委及省委、省政府表彰肯定,或推进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重点工作成效突出的给予加分。

(五)负向约束指标。主要是对受到党中央、国务院,国家部委及省委、省政府通报批评,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不到位,发生重大森林草原灾害、破坏森林草原资源重大案件等事件而隐瞒不报或处置不力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或重大负面影响,督察、考评指出问题整改不力,以及落实考评工作不到位的予以扣分。

第七条 根据各州(市)的资源禀赋、生态状况、产业发展基础,以及省委、省政府对各州(市)保护发展森林草原资源的具体要求等差异性,将州(市)分为不同类别实行差异化考评。州(市)的类别划分、考评指标及指标权重按年度进行动态调整。

将省林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为两类,一类为省级林长联系单位,另一类为非省级林长联系单位,实行差异化考评。

第八条 林长制省级考评工作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在省考评办指导下,由省林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一)对州(市)的考评。由省林长制办公室牵头,省委办公厅、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委统战部、省委政法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应急厅、省林草局等部门组成考评工作组具体负责实施。

(二)对省级部门的考评。由省林长制办公室牵头,商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省政协办公厅,组成考评工作组具体负责实施。

第九条 林长制年度考评以非实地考评为主、实地核实为辅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 根据省委、省政府下达的林长制年度目标任务和有关要求,省林长制办公室牵头研究制定年度考评实施方案和考评细则(具体考评指标和评分标准),报省林长制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印发实施。

第十一条 各州(市)党委、政府和省林长制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林长制的部署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林长制年度工作要点,在每年1月底前报送省林长制办公室备案。各州(市)和省林长制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林长制年度工作要点是林长制年度考评的重要核查材料,一经报备不得随意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及时将调整情况报送省林长制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考评对象应对本年度落实林长制目标任务情况进行总结,认真对照考评细则开展自查自评,形成自查自评报告,于12月底前将自查自评报告和佐证材料报省林长制办公室。各州(市)总林长应对年度履职情况进行总结,形成书面述职报告,于12月底前报省林长制办公室。

第十三条 考评基准分为100分,由考评责任单位根据依法采集整理的年度统计数据、日常动态管理情况、年度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督察情况等,对考评对象报送的自查自评报告、佐证材料及各州(市)总林长年度述职报告等进行核查,对照考评细则进行考评打分,并于次年1月中旬前形成考评打分结果。

第十四条 分类评定各州(市)和省林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考评等次,由省林长制领导小组研究确定。考评等次分别为:优秀(90分及以上)、良好(80分至90分,含80分)、合格(60分至80分,含60分)、不合格(60分以下)。

第十五条 对发生特大森林草原灾害、破坏森林草原资源特大案件等事件而隐瞒不报或处置不力,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考评中存在篡改、伪造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的,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第十六条 考评结果由省林长制办公室负责统一公布,同时将存在问题和整改建议等分别反馈各考评对象。各考评对象应认真整改考评指出问题,整改落实情况与下一年度考评成绩挂钩。

第十七条 考评结果纳入高质量发展综合考评指标体系,并抄送省委组织部和省审计厅,作为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对工作突出、成效明显的,进行表扬或奖励,并报组织部门备案。对工作不力、年度考评不合格的,由省级总林长对州(市)总林长或省级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责成限期整改。

第十九条 各考评对象要严守考评工作纪律,及时、准确提供自评报告和相关数据、资料等,主动配合开展相关工作,确保考评顺利进行。对违反工作纪律、造成考评结果失真失实的,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各州(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级林长制考评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林长制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相关链接:

《云南省林长制省级会议制度》(试行)等六项制度解读 (云南省林长制办公室)

一图读懂云南林长制六项制度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云厅字〔2021〕11号

各州、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9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20〕34号)精神,全面提升森林和草原等生态系统功能,进一步压实各级党委和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草原资源的主体责任,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坚定贯彻新发展理念,按照山水林田湖草沙冰系统治理要求,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为主,绿色发展、生态惠民,问题导向、因地制宜,在全省全面推行林长制,明确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保护发展森林草原资源的目标责任,构建党政同责、属地负责、部门协同、源头治理、全域覆盖的长效机制,加快推进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和美丽云南建设,筑牢国家西南生态安全屏障。

(二)工作目标

到2021年年底,省、州(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五级林长体系全面建立,相关制度框架体系基本形成。

到2025年,林长制度进一步完善,权责明确、保障有力、监管严格、运行高效的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机制全面建立。全省森林覆盖率达65.7%,森林蓄积量达22亿立方米,草原综合植被盖度达80%,林业产业总产值达4000亿元,林分结构进一步优化,森林质量、生态功能明显提升,优质生态产品供给能力和碳汇能力显著增强。

到2035年,基本实现林草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省森林草原资源总量保持稳定状态,林分结构更加科学合理,森林质量水平位居全国前列,生态系统功能和生态效益更加显现。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生态资源保护

严守生态保护红线,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严格控制林地、草地转为建设用地。强化林地定额管理,林地定额优先保障重点建设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民生项目和乡村振兴项目,从严控制用于工矿开发和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项目。加强原始森林保护,强化天然林保护和公益林管护,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落实草原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制度,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和草原生态保护补奖政策,加大补奖力度。加强重要生态功能区和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等区域的林草资源保护,提升涵养水源、保持水土、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功能,禁止毁林毁草开垦。巩固拓展非法侵占林地、种茶毁林等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违规问题专项整治成果,科学确定古茶山等保护界限,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建立长效机制,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草原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管理体系,推动申建普达措、高黎贡山、西双版纳雨林(亚洲象)、哀牢山—无量山等国家公园。加强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原生境)、迁地保护,开展亚洲象、滇金丝猴、天行长臂猿、朱红大杜鹃、华盖木、长蕊木兰等珍稀濒危特有物种和极小种群物种的拯救、保护和人工繁育,完善中国西南野生生物种质资源库建设,守护好云南生物多样性宝库。

(二)加快森林草原资源生态修复

融入国家生态安全战略格局,持续推进青藏高原东南缘生态屏障区、哀牢山无量山生态屏障区、南部边境生态屏障区、以金沙江为主的干热河谷带、滇东滇东南石漠化带、高原湖泊及重要自然保护地“三屏两带多点”等重点区域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担负起长江上游保护责任,做好十年禁渔和赤水河流域(云南段)保护,狠抓长江经济带生态恢复治理。加快建设高原湖泊生态廊道,固化湖泊核心保护区,推进高原湖泊保护治理。充分发挥国有林区、国有林场生态资源优势,加快建设保障性苗圃基地,大力培育优良乡土树种,推广应用林木良种壮苗,以沿路、沿河湖、沿城镇绿化为重点,持续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工程,落实退耕地块和补助资金,及时组织验收和确权发证。实施草原保护修复工程,提升草原生态功能和生产功能,支持在水土条件适宜地区建设优质储备饲草基地,促进资源生态修复与草原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有机融合。结合特色小镇、美丽乡村建设,充分调动市场主体积极性,推动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实现空间再造、生态再造、产业再造。落实部门绿化责任,加快推进“互联网+”全民义务植树基地建设,开展森林城市、森林乡村创建活动。

(三)加强森林草原资源灾害防控

落实重大森林草原有害生物灾害防治地方政府负责制,将森林草原有害生物灾害纳入防灾减灾救灾体系,制定出台林业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有关地方性法规。开展森林草原有害生物普查,科学确定有害生物名单,按规定及时公布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疫区并加强监测、检疫和除治工作。充分调动科研院所积极性,实行重点攻关项目“揭榜挂帅”,开展松材线虫、红火蚁、松梢小蠹等病虫害和紫茎泽兰、飞机草、薇甘菊有效治理,防范沙漠蝗、黄脊竹蝗等外来物种入侵。稳定森林覆盖率,加强森林经营和退化林修复,加快云南松、华山松、思茅松等单优针叶林改造,改善林分结构,扩大混交比例,提高森林抵抗自然灾害的能力。坚持森林草原防灭火一体化,落实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Ⅰ级、Ⅱ级、Ⅲ级火险县(市、区)和防火重点单位、防火重点乡镇(街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分别组建不少于100人、50人、30人、20人、15人的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提升森林草原火灾防控能力。

(四)深化森林草原领域改革

加快推进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建立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2021年年底前完成九大高原湖泊自然资源确权登记,2023年年底前基本实现各类自然保护地、国有林区等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全覆盖。完善森林经营方案,规范国有森林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建设集资源培育、产业发展、教育培训、科研推广等功能于一体的新型国有林区、国有林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在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和完善产权权能方面积极探索。完善草原承包经营制度,规范草原经营权流转。健全森林草原资源环境价格形成机制和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生态补偿等制度,增加森林碳汇。整合各级财政资金,实施野生动物肇事公众责任保险,统一亚洲象肇事补偿标准。

(五)发展绿色富民产业

围绕打造世界一流“绿色食品牌”和“健康生活目的地牌”,坚持产业生态化、生态产业化,制定科学利用林地资源促进木本粮油和林下经济高质量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合理确定林下经济发展的产业类别、规模以及林地资源利用强度,因地制宜发展林果、林药、林菌、林苗、林花、林畜、林禽、林蜂等特色林下经济产业,强化良种选育、品牌培育和产销对接,推进示范基地建设、新型经营主体培育和市场流通体系构建。实施核桃产业提质增效行动,稳定种植面积,提高加工水平,促进核桃全产业链不断完备,着力解决核桃价廉滞销问题。强化政策引导,严禁损毁天然橡胶林,提升天然橡胶种植标准化水平和产业竞争力,推动产业迭代升级,稳步增加胶农收入,确保国家战略物资安全可控。促进木本粮油和林下经济上下游产业融合,加快发展经营加工、生态旅游、森林康养、自然教育等绿色富民产业,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六)加强基层基础能力建设

加强县(市、区)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履职能力和乡镇林业(草原)工作站基础设施、人员队伍建设,增强行政执法力量,改善履职工作条件,提升基层支撑保障能力。健全网格化管理体系,逐地逐片落实管理主体,确保林地、草地、湿地和珍稀濒危特有物种、古树名木等都有林长或者具体管护人员负责管理。森林草原管护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各级政府有关规划同步实施。积极参与全国林草生态网络感知系统建设,科学布局陆地生态系统定位观测站,发挥中国林业大数据中心和中国林权交易(收储)中心作用,构建“天空地”一体化森林草原资源监测平台,不断完善全省森林草原资源管理“一张图”、“一套数”动态监测体系,逐步建立重点区域实时监控网络,及时掌握资源动态变化,提高监测预警和问题查处能力。按规定开展森林草原质量评价和发布工作,建立质量恶化倒查机制。

三、全面建立林长制体系

(一)建立林长制领导小组

建立以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双组长的林长制领导小组。省级林长制领导小组组长由省委书记、省长担任,常务副组长由省委副书记担任,副组长由省委秘书长,分管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草工作的副省长,省政府秘书长分别担任。省级相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1名处级干部为联络员。

省林长制办公室设在省林草局,办公室主任由省林草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副主任由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林草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州(市)、县(市、区)参照设立林长制办公室。

(二)实行五级林长制

实行省、州(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五级林长制。省、州(市)、县(市、区)、乡镇(街道)设立双总林长,分别由同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设立林长,分别由同级党委、政府有关负责同志担任。村(社区)设林长,由村级党组织书记担任;村组设专管员。省级林长实行分片负责,并分别明确1个省级联系部门(见附件)。

(三)实行分级负责制

林长制领导小组:负责全面推行林长制的组织领导,推行林长制管理机构建设,审核林长制工作计划,组织协调林长制相关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的制定与实施,协调处理部门之间、地区之间的重大争议,统筹协调其他重大事项。

总林长:负责领导本区域林长制工作,承担总督导、总调度职责。

林长:各级林长是相应责任区域森林草原保护修复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要主动作为,建立现场工作制度,对相应的责任区域开展定期不定期的巡查巡视,及时发现问题,以问题为导向,组织专题研究,制定治理方案,协调督促开展保护修复管理等工作。

林长制办公室:负责林长制工作具体组织实施,落实林长制领导小组议定事项,落实总林长、林长确定事项,落实总督察、副总督察交办事项。

林长制办公室牵头制定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清单。

(四)建立林长制工作机制

建立会议制度,负责协调解决森林草原保护修复管理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省林长制领导小组每年研究1-2次林长制推进工作;省林长制办公室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季度研究调度工作,并向领导小组报告。建立林长巡林制度,推动责任区域工作落实和问题整改。建立工作督察制度,全面督察林长制工作落实情况。建立林长工作述职评议制度,实现林长年度述职全覆盖,进一步推动各级林长履职尽责。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定期通报森林草原保护修复管理情况,及时跟踪林长制实施进展情况。

(五)建立林长责任区域分级名录

各级林长责任区域按照行政区域划分,实现全覆盖。省级林长责任区域以州(市)为单位,州(市)级林长责任区域以县(市、区)为单位,县(市、区)级林长责任区域以乡镇(街道)为单位,乡镇(街道)级林长责任区域以村(社区)为单位,村级林长责任区域为本村(社区)。

四、建立考核监督体系

(一)建立三级督察体系

全面建立省、州(市)、县(市、区)三级督察体系。省级由省委副书记担任总督察,省政协主席、省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担任副总督察;各州(市)、县(市、区)分别由党委副书记担任总督察,人大、政协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总督察。总督察、副总督察协助总林长对林长制实施情况和林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察、督导。州(市)、县(市、区)人大、政协督察、督导工作细则由各地区根据实际明确。

(二)建立责任考核体系

建立林长制责任考核体系,制定考核评价办法和细则。针对不同责任区域,将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草原综合植被盖度、湿地保护率和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等作为重要指标,实行差异化绩效评价考核。县级及以上党委、政府负责组织对下级党委、政府落实林长制情况考核。上级林长负责组织对相应责任区域下级林长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的重要依据。坚持正面激励与反向约束相结合,按规定对成绩突出的林长及党委、政府进行表扬奖励,对失职失责的严肃问责。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森林草原资源严重破坏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三)建立社会参与监督体系

建立林长制信息发布平台,通过各类媒体向社会公告各级林长名单,设置林长公示牌。探索推行林长制实施情况第三方评估,每年公布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情况。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营造推行林长制的良好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五、强化工作保障

建立全省林长制管理系统,由省级统一开发,实现省、州(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五级林长全覆盖应用,引入“天空地”一体化森林草原资源监测平台数据和各地区各部门基础数据,将各级林长日常巡查、问题督办、情况通报、责任落实等纳入信息化一体化管理,提高工作效能,接受社会监督。统筹各级财政林草资金,重点保障林草资源监测、规划编制、信息平台建设、突出问题整治及技术服务等工作经费。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立长效、稳定的森林草原保护修复管理投入机制。强化法制保障,加快出台和修改完善地方配套制度。

各州(市)党委和政府在每年1月15日前将上年度贯彻落实林长制情况报告省委、省政府。

云南省林长制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落实林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云林长办发〔2021〕1号

各州、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有关部门:

《云南省落实林长制工作方案》已经省林长制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云南省林长制办公室

2021年11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落实林长制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20〕34号)和《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厅字〔2021〕1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确保各级党委和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草原资源的主体责任落实见效,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部署要求,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为主,坚持绿色发展、生态惠民,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以明确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保护发展森林草原资源的目标责任和构建党政同责、属地负责、部门协同、源头治理、全域覆盖的长效机制为核心,聚焦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草原综合植被盖度、湿地保护率等4项约束性指标和生态资源保护、森林草原生态修复、森林草原资源灾害防控、森林草原领域改革、绿色富民产业发展、基层基础能力建设等6项主要任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压紧压实各方责任,细化实化工作措施,推动各项任务落实到位,确保到2021年12月底前全面建立省、州(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五级林长体系,为如期实现《实施意见》确定的各项目标提供有力保障。(各州、市党委和政府,省林草局牵头;省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快构建林长制组织体系

(一)成立领导机构。省、州(市)、县(市、区)三级成立以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双组长、相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林长制领导小组,明确领导小组及各成员单位职责,形成高位推动、责任明确、部门协同、齐抓共管的林长制工作格局。(各州、市党委和政府,省林草局牵头;省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2021年11月底前完成)

(二)明确各级林长及责任区。将各级总林长、林长明确到具体人,分级划定林长责任区,建立各级总林长、林长及责任区名录,并向社会公布。省级以下林长责任区划分以行政区划为基础,可结合辖区内自然保护地、国有林区、国有林场等实际情况划定。(各州、市党委和政府,省林草局牵头负责;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三)设立林长制办公室。省、州(市)、县(市、区)三级设立林长制办公室,落实人员,配强工作力量;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要明确专人负责林长制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确保林长制全面推行。(各州、市党委和政府,省林草局牵头负责;2021年11月底前完成)

三、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一)发布总林长令。2022年起,省、州(市)、县(市、区)三级总林长签发年度总林长令,对重点工作任务作安排部署,号令各级林长履职尽责。(各州、市党委和政府,省林长制办公室牵头;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林草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长期坚持)

(二)设立林长公示牌。在各级林长责任区域显著位置设立林长公示牌,公布责任区域林草资源概况及林长、专管员、护林员职责和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各州、市党委和政府,省林长制办公室牵头负责;2022年5月底前完成)

(三)实行源头网格化管理。落实和统一村级专管员、各类护林员岗位职责、工作规范,严格实行“一村组一专管员”+“每个网格管护单元至少配置1名护林员”的源头管理模式,做到“山有人管、林有人护、责有人担”,确保第一时间发现、处置森林草原灾害和破坏林草资源违法行为。(各州、市党委和政府,省林草局牵头负责;长期坚持)

(四)构建林长制智慧管理平台。采取省级统一建设、统一授权、统一维护的方式,构建全省上下贯通、左右联通、分级管理、运行高效的林长制智慧管理平台,实现林长制上下协同、精准管理、责任上图、业务数化、数据共享的目标。(省林草局牵头;各州、市党委和政府负责组织落实;2022年12月底前完成)

(五)建立林长制会议制度。各级根据实际,建立领导小组、林长、督察等会议制度(2022年5月底前完成),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协调解决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研究部署重点工作。(各州、市党委和政府,省林长制办公室牵头;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林草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长期坚持)

(六)建立林长巡林制度。各级制定出台林长巡林制度(2022年5月底前完成),突出抓好重点工作推进、重要事项落实、重大灾害防控等巡林工作,强化责任区域工作落实,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各州、市党委和政府,省林长制办公室牵头;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林草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长期坚持)

(七)建立林长制督察工作机制。省、州(市)、县(市、区)三级推行由党委统筹,人大、政协具体组织实施的林长制督察工作机制。各级应制定出台林长制督察工作制度,细化明确工作职责任务,规范督察工作的组织与实施(2022年5月底前完成)。(各州、市党委,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林长制办公室牵头负责;长期坚持)

(八)建立林长制信息公开机制。各级制定出台林长制信息工作制度,健全完善信息发布平台,规范信息收集、报送、公开、共享等工作(2022年5月底前完成)。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向社会公告林长名单,发布年度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情况,及时曝光破坏森林草原资源违法行为和典型案件,接受社会监督。(各州、市党委和政府,省林长制办公室牵头;省委宣传部、省林草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长期坚持)

四、扎实推进重点任务落实

(一)加强生态资源保护

1.科学划定森林草原生态用地,严守生态保护红线,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严格控制林地、草地、湿地转为建设用地。(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林草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州、市党委和政府负责组织落实;长期坚持)

2.强化林地定额管理,林地定额优先保障重点建设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民生项目和乡村振兴项目,从严控制用于工矿开发和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项目。(省林草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乡村振兴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州、市党委和政府负责组织落实;长期坚持)

3.建立健全森林督查、森林资源年度监测、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年度更新及林草生态综合监测评价等长效机制。加强原始森林保护,强化天然林保护和公益林管护,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省林草局牵头;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州、市党委和政府负责组织落实;长期坚持)

4.落实草原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制度,建立草原监测评价体系,开展草原年度动态监测,定期分析和发布监测评估结果。(省林草局牵头;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州、市党委和政府负责组织落实;长期坚持)

5.加强沼泽和内陆滩涂湿地的保护,提高湿地保护率。坚持以自然恢复为主、人工辅助恢复为辅,不断提升湿地生态系统功能。健全湿地监测评价、考核评估体系,强化成果运用。(省林草局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州、市党委和政府负责组织落实;长期坚持)

6.加强重要生态功能区和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等区域的林草资源保护,提升涵养水源、保持水土、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功能,禁止毁林毁草开垦。(省林草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州、市党委和政府负责组织落实;长期坚持)

7.巩固拓展非法侵占林地、种茶毁林等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违规问题专项整治成果,科学确定古茶山等保护界限,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建立长效机制,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草原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省公安厅、省林草局牵头;省委政法委、省司法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州、市党委和政府负责组织落实;长期坚持)

8.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自然保护区为基础、自然公园为补充的自然保护地管理体系。推动申建普达措、高黎贡山、西双版纳雨林(亚洲象)、哀牢山—无量山等国家公园。(省林草局牵头;省委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州、市党委和政府负责组织落实;长期坚持)

9.建立野生动植物保护联席会议制度,持续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原生境),加强野生动植物资源及重要栖息地监测,科学开展就地、迁地保护。对亚洲象、滇金丝猴、华盖木等珍稀濒危、特有物种和极小种群物种实施针对性拯救、保护措施。完善中国西南野生生物种质资源库建设。实行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猎捕(采集)、出售、购买、运输和人工繁育等环节全过程监管。依法查处非法交易、走私、利用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等行为。(省生态环境厅、省林草局牵头;省委政法委、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州、市党委和政府负责组织落实;长期坚持)

(二)持续推进森林草原生态修复

1.融入国家生态安全战略格局,持续推进青藏高原东南缘生态屏障区、哀牢山无量山生态屏障区、南部边境生态屏障区、以金沙江为主的干热河谷带、滇东滇东南石漠化带、高原湖泊及重要自然保护地“三屏两带多点”等重点区域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应急厅、省林草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州、市党委和政府负责组织落实;长期坚持)

2.担负起长江上游保护责任,做好十年禁渔和赤水河流域(云南段)保护,狠抓长江经济带生态恢复治理。(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州、市党委和政府负责组织落实;长期坚持)

3.加快建设高原湖泊生态廊道,固化湖泊核心保护区,推进高原湖泊保护治理。(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州、市党委和政府负责组织落实;长期坚持)

4.充分发挥国有林区、国有林场生态资源优势,加快建设保障性苗圃基地,大力培育优良乡土树种,推广应用林木良种壮苗。以沿路、沿河湖、沿城镇绿化为重点,持续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落实部门绿化责任,加快推进“互联网+”全民义务植树基地建设,开展森林城市、森林乡村创建活动,提高全民义务植树尽责率。完善森林经营方案,加强森林经营和退化林修复。(省林草局牵头;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乡村振兴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州、市党委和政府负责组织落实;长期坚持)

5.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工程,落实退耕地块和补助资金,及时组织验收。(省林草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州、市党委和政府负责组织落实;长期坚持)

6.加大退化草原生态修复和治理力度,完善草原保护修复制度体系,提高草原综合植被盖度,提升草原生态功能和生产功能。(省林草局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州、市党委和政府负责组织落实;长期坚持)

7.结合特色小镇、美丽乡村建设,充分调动市场主体积极性,推动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实现空间再造、生态再造、产业再造。(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省乡村振兴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州、市党委和政府负责组织落实;长期坚持)

(三)加强森林草原资源灾害防控

1.坚持森林草原防灭火一体化,落实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长期坚持)。编制、实施森林草原防火规划,加强森林草原防灭火基础设施、物资储备建设,健全完善森林草原火灾监测预警体系(长期坚持)。建立我省与周边国家和省份联防联控联治机制,有效防范过境灾害(长期坚持)。通过聘用公益岗位、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森林火灾高危区、森林火灾高风险区、一般森林火险区的县(市、区)和防火重点单位、防火重点乡镇(街道)要分别组建不少于100人、50人、30人、20人、15人的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提升森林草原火灾防控能力(2025年年底前完成)。(省应急厅、省林草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外办、省气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州、市党委和政府负责组织落实)

2.落实重大森林草原有害生物灾害防治地方政府负责制,将森林草原有害生物灾害纳入防灾减灾救灾体系,制定出台林业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有关地方性法规。开展森林草原有害生物普查,科学确定有害生物名单,按规定及时公布林草检疫性有害生物疫区并加强监测、检疫和除治工作。充分调动科研院所积极性,实行重点攻关项目“揭榜挂帅”,开展松材线虫、红火蚁、松梢小蠹等病虫害和紫茎泽兰、飞机草、薇甘菊有效治理,防范沙漠蝗、黄脊竹蝗等外来物种入侵。(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州、市党委和政府负责组织落实;长期坚持)

3.在稳定森林覆盖率的前提下,加快云南松、华山松、思茅松等单优针叶林改造,改善林分结构,扩大混交比例,提高森林抵抗自然灾害的能力。(省林草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州、市党委和政府负责组织落实;长期坚持)

(四)深化森林草原领域改革

1.强化法制保障,健全完善林业草原地方配套法规制度。(省林草局牵头;省政府办公厅、省司法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长期坚持)

2. 建立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加快推进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长期坚持)。2021年年底前完成九大高原湖泊自然资源确权登记,2023年年底前基本实现各类自然保护地、国有林区等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全覆盖。(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林草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州、市党委和政府负责组织落实)

3.建立健全国有森林草原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长期坚持)

4.加大对国有林区和国有林场森林资源保护培育、基础设施、人才队伍建设和财政投入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巩固扩大国有林区、国有林场改革成果,推动建设集资源培育、产业发展、教育培训、科研推广等功能于一体的新型国有林区、国有林场。(省林草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州、市党委和政府负责组织落实;长期坚持)

5.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鼓励各地在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和完善产权权能方面积极探索。完善草原承包经营制度,规范草原经营权流转。对已实施退耕还林还草的地块进行确权发证。(省林草局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州、市党委和政府负责组织落实;长期坚持)

6.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健全和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探索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完善草原生态保护补奖政策,加大补奖力度。健全森林草原资源环境价格形成机制、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等制度,增加森林碳汇。(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林草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长期坚持)

7.整合各级财政资金,采用种群调控、修建防护栅栏等手段防范野生动物肇事致害,实施野生动物致害补偿、保险等制度,统一亚洲象肇事补偿标准。(省林草局牵头;省财政厅、云南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州、市党委和政府负责组织落实;长期坚持)

(五)大力发展绿色富民产业

1.围绕打造世界一流“绿色食品牌”,做大做强坚果产业。核桃以大理、临沧、楚雄、保山、曲靖等州(市)为主,澳洲坚果以临沧、德宏、普洱、西双版纳等州(市)为主,大力实施提质增效行动,建设一批集约化经营、规模化发展、标准化建设的“绿色食品牌”省级产业基地。(省林草局、省农业农村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市场监管局、省乡村振兴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州、市党委和政府负责组织落实;长期坚持)

2.结合区域优势,以花椒、笋用竹、油茶、板栗、八角、油橄榄、芒果、石榴、沃柑等特色经济林为突破口,实施“小品种大产业”培育工程,培育和发展特色经济林产业集群,结合乡村振兴、“一县一业”示范县等政策给予重点扶持。(省林草局、省农业农村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乡村振兴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州、市党委和政府负责组织落实;长期坚持)

3.合理确定林下经济发展的产业类别、规模以及林地资源利用强度,因地制宜发展林果、林药、林菌、林苗、林畜、林禽、林蜂等林下经济产业。(省发展改革委、省林草局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乡村振兴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州、市党委和政府负责组织落实;长期坚持)

4.支持在水土条件适宜地区建设优质储备饲草基地,促进资源生态修复与草原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有机融合。加大优质草种繁育,建立牧草、生态修复用草、草坪草、观赏草、药用草等类型的分区优质草种繁育体系。加大牧草种植业、药草业投入,积极发展草原旅游。(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牵头;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乡村振兴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州、市党委和政府负责组织落实;长期坚持)

5.围绕打造世界一流“健康生活目的地”,创新发展森林康养、生态旅游,引导生态旅游和森林康养与森林城镇、森林乡村和森林人家融合建设。(省林草局、省文化和旅游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乡村振兴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州、市党委和政府负责组织落实;长期坚持)

6.优化提升木竹及林浆纸加工产业。加大人工用材林培育力度,建设与加工发展需求相适应的木材原料林基地。以国家储备林为重点,加快推进速生丰产林、大径级、珍贵树种用材林培育。强化用材林中幼林抚育和低效林改造。加强竹类资源培育,发展优质高产竹类原料基地,增加用材供给。鼓励龙头企业或社会投资主体参与原料林基地建设。优化加工布局,提升人造板、林浆纸及林化工产业,淘汰落后产能,推进加工转型升级。(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林草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乡村振兴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州、市党委和政府负责组织落实;长期坚持)

7.强化政策引导,加强橡胶林基地保护,提升天然橡胶种植标准化水平和产业竞争力,推动产业迭代升级,稳步增加胶农收入,确保国家战略物资安全可控。(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林草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州、市党委和政府负责组织落实;长期坚持)

(六)切实加大基层基础建设力度

1.加强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履职能力和乡镇林业(草原)工作机构基础设施、人员队伍建设,增强行政执法力量,改善履职需要的工作条件,提升基层支撑保障能力。(省林草局牵头;省委编办、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州、市党委和政府负责组织落实;长期坚持)

2.加强森林草原管护队伍建设,稳定建档立卡脱贫人口生态护林员和数量,健全网格化管理体系,逐地逐片落实管理主体,确保林地、草地、湿地和珍稀濒危特有物种、古树名木等都有林长或者具体管护人员负责管理。森林草原管护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各级政府有关规划同步实施。(省林草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乡村振兴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州、市党委和政府负责组织落实;长期坚持)

3.积极参与全国林草生态网络感知系统建设,科学布局陆地生态系统定位观测站,发挥中国林业大数据中心和中国林权交易(收储)中心作用,构建“天空地”一体化的森林、草原、湿地、野生动植物等资源监测平台,不断完善全省森林草原资源管理“一张图”、“一套数”动态监测体系,逐步建立重点区域实时监控网络,及时掌握资源动态变化,提高监测预警和问题查处能力。(省林草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州、市党委和政府负责组织落实;长期坚持)

4.按规定开展森林草原质量评价和发布工作,建立质量恶化倒查机制。(省林草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审计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州、市党委和政府负责组织落实;长期坚持)

五、强化保障措施

(一)强化统筹谋划。各级党委和政府是推行林长制的责任主体,要对标《实施意见》明确的各项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树立工作“一盘棋”的思想,精心统筹谋划,画好施工图,列出时间表,拿出务实管用的具体措施,州(市)、县(市、区)两级制定出台实施方案或实施意见(2021年11月底前完成),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制定出工作方案或工作计划(2021年12月底前完成),确保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整体部署、一体推进。(各州、市党委和政府,省林长制办公室牵头;省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经费保障。各级财政要强化资金统筹,切实保障推行林长制必要的工作经费,有效保障林长制智慧管理平台建设运维、林长公示牌制作安装、林草资源监测、规划编制、突出问题整治及技术服务等工作经费。积极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参与,建立长效、稳定的森林草原保护修复管理投入机制。(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牵头;省林草局、云南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州、市党委和政府负责组织落实;长期坚持)

(三)强化考核奖惩。县级及以上党委、政府负责组织对下级党委、政府落实林长制情况考核。上级林长负责组织对相应责任区域下级林长考核。省、州(市)、县(市、区)三级建立林长制责任考核体系,制定考核评价办法和细则,将4项约束性指标(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草原综合植被盖度、湿地保护率)和4项重点工作任务(生态保护修复,支持保障政策,监督执法体系和基层基础建设,涉林草重大案件、重大火灾、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处置)纳入考核指标体系进行考核,客观评价各级林长履职实绩,考核结果作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各州、市党委和政府,省委办公厅(省考评办)、省委组织部、省审计厅、省林长制办公室牵头;省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长期坚持)

(四)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大林长制宣传力度,强化政策解读,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增强全社会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让尊重自然、爱护自然、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价值观念成为社会共识,努力营造建设中国最美丽省份的良好氛围。(省生态环境厅、省林草局牵头;省委宣传部、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州、市党委和政府负责组织落实;长期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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